2.鑒於培訓機構和學員只開具發票而不簽訂培訓協議,首先,培訓活動是提供勞務的合同。如果約定培訓結果,則構成合同,而不約定培訓結果,僅提供服務過程,則構成委托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就很難判斷是承接合同還是委托合同,很難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很難判斷雙方的違約行為和責任。但如果開發票,培訓也是委托合同。根據委托合同法,委托人有權任意解除培訓合同,即可以隨時請求解除培訓合同。但是,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