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後來國務院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宣布實行40小時工作制,確立了周末制度。
但法大於規,勞動法沒有修改,導致法院以勞動法為準而勞動部門強調周末休息,強調壹周工作五天半不違法。如果勞動部門處罰妳單位,妳單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指控勞動部門行為不當,勞動部門也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看,誰敢管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