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在培訓中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教師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費用。
(壹)教師費是指聘請教師授課的費用,包括教師的講課費、住宿費、夥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指學員和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租用房間的費用。
(3)餐費是指參加人員和工作人員培訓過程中發生的餐費。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租用會議室或教室進行培訓。
(五)培訓材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需的材料和辦公用品。
(六)交通費是指培訓所需人員和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查的交通費用。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療費及其他與培訓相關的費用。
參加異地培訓教學的人員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到單位報銷。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的編制是否符合要求;
(二)臨時增加的培訓計劃是否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批準;
(三)培訓費的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培訓費的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或攤派培訓費用的情況;
(七)是否存在向參與者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鋪張浪費;
(九)是否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