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註明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五)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校外教育機構審批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補習、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必須經過批準;跨縣設立分校或培訓點,需到分校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