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違法,但違法。有償補課壹直是我國教育治理的難題之壹。雖然教育部等部委已經開始從減輕學生負擔、素質教育、行風建設、規範收費等方面出臺多項規範,但補課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治理。近日,教育部發布《關於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明確規定禁止中小學和在職教師有償補課。《規定》明確,中小學和在職教師的6種行為構成有償補課。《規定》將有償補課的實施主體限定為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是出於教師特定的職業要求。退休教師不再繼續在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其行為不在《條例》調整範圍內。中小學構成有償補課有三種情況:壹是組織並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第二,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做有償補課;第三,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進行有償補課。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也有三種:壹是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二是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其他老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組織的有償補課;第三,為校外培訓機構等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凡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依法應當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