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轉讓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現場示蹤試驗,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運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未密封的放射性物質。第三條根據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從高到低,放射源分為壹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射線裝置分為壹類、二類、三類。第四條除醫療使用第壹類放射源和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攝影用放射性藥物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第壹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第壹類射線裝置的放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除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各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工作單位,只需要辦理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分別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其許可證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和發放許可證的情況通知同級公安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壹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發放許可證。第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1)放射性同位素的轉移;
(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運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
(3)放射性同位素現場示蹤試驗;但是,可能造成跨省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現場示蹤試驗,應當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二章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第七條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根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九條申請許可的放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壹)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制備用於PET的放射性藥物除外);
(二)使用第壹類放射源(醫用除外);
(三)銷售(包括建造)或者使用第壹類射線裝置。第十條申請許可的放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1)制備用於PET的放射性藥物;
(二)銷售第壹類、第二類、第三類放射源的;
(三)第壹類放射源的醫療用途;
(四)使用二類、三類放射源;
(五)生產、銷售和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第十壹條申請許可從事下列活動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壹)銷售或者使用第四類、第五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和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第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根據規劃設計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寫外,還應當包括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輻射工作單位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的評價。第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許可證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1人。
生產半衰期超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不少於30名前款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輻射安全與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試,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具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符合輻射安全與防護和實物安保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臨時儲存倉庫或者臨時儲存設備,並擁有生產場所和設施的所有權。
(五)有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規定要求的包裝容器。
(六)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並配備駕駛5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七)配備與輻射種類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儀、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面源汙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制度、設備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會計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和應急人員培訓演練制度,具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物資準備,具備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處理能力。
(十)具有保證放射性廢氣、廢液和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