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上市融資
學科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禁止新審批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機構。
不占用節假日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
禁止搶老師。
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搶奪學校教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 *符合法人條件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