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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培訓機構新政策解讀

學科培訓機構新政的出臺,給培訓機構的發展和運營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本文將對新政策進行解讀,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政策內容。

禁止上市融資

學科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禁止新審批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機構。

不占用節假日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

禁止搶老師。

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搶奪學校教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 *符合法人條件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