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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

1.出入境和外國專家局是不是歸國安局管?2.中國有多少個國家部門?3.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專業人士來華工作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4.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5.宗教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6.國家機關和單位有哪些部門負責出入境和外國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局成立於2018年4月2日,是公安部管理的國家局。

主要負責國家移民管理。負責協調制定和實施出入境管理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建立和完善簽證管理協調機制,並對在中國學習、工作、居留和停留的外國人,進行國籍和難民管理。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中國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入境管理,港澳臺居民回內地定居審批管理。負責查處妨礙(邊防)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有哪些國家部門?(25)國家外國專家局由國務院組成: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 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國務院國家外國專家局(1):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直屬機構(16)國家外國專家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

國務院辦公廳(7)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辦公室。

國務院直屬機構(13):

新華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國務院各部委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19):

國家信訪局(國務院辦公廳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國家公務員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鐵路局(交通運輸部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文物局(文化部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計生委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家煤礦安全。 。。。。。

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專業人員來華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積極引進外國人才來華工作,規範外國專業人員來華工作設立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籍專業人員,是指具有並能夠運用自身智力或特殊技能在中國從事相關工作的外國人。來華工作是指在中國境內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大專院校、企業工作或從事咨詢、服務、培訓、講學、合作研究等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國專業人員來華工作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經批準從事外國專業人員來華工作中介活動的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中介機構采取公司形式的,其設立審批和登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第四條中介機構的審批機關是國家外國專家局。中介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中介機構設立的審批和登記第五條申請設立中介機構,除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法人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三名以上從事中介活動的專職人員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穩定的引進國外專業人才的渠道;

(3)本地區需要引進外國專業人才;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外方應是從事中介活動的跨國公司。第六條申請設立中介機構,應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壹)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從事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介機構的章程和合同;

(四)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主要設施設備、工作制度等情況。;

(5)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應向合營企業提交外方中介活動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資料。第七條設立中介機構的申請應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國家外國專家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八條申請設立中介機構的,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中外合資、合作中介機構申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準證書。第三章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九條經審查批準和登記,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中介活動:

(1)中介服務的聘用:尋找和選擇可在中國聘用或從事咨詢、培訓、技術指導、講座和合作研究的外籍專業人員。

(2)提供人才服務:為客戶提供需要從事咨詢、培訓、技術指導、講學、合作研究的外籍專業人員。

(3)專業咨詢服務:組織國外專業人士為客戶提供方案設計、項目論證、市場調研分析、管理診斷和決策咨詢等。

(4)就業咨詢服務:為客戶提供外籍專業人員信息,為客戶提供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建議,評估客戶的就業計劃等。

(5)就業相關服務:受客戶委托辦理聘請外籍專業人員來華工作的相關手續,負責外籍專業人員來華工作的接待和崗前培訓。第十條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從事中介活動。第十壹條中介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的標準應當接受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物價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中介機構應當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年度業務活動報告,並接受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行業管理。第十三條中介組織組建行業協會,必須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並進行社會團體登記。行業協會在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指導下對中介機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第四章處罰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中國境內從事外國專業人員來華工作中介活動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或取締。第十五條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各自職權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撤銷批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經批準超越經營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年度業務活動報告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從事中介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請批準中介機構。

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國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國專業人員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率,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第三條“外籍專業人員”是指受聘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工作的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和教學、項目負責人。第四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是我國引進外國智力和外國專家的組成部分,其管理納入國家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即在我國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管理體系,實行統壹歸口管理。第五條公立高等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仍按《高等學校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管理,未盡事宜按本辦法執行。第六條國家教育委員會是我國各級教育的主管部門,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二章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原則第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請外籍專業人員,應當有利於貫徹中國的教育方針,發展中國的教育事業,提高教育質量。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按需聘用、保證質量、註重效率的原則。第八條實施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不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聘請外籍專業人員進行外語口語教學(如外國語學校、實施友好城市協議的學校、承擔教改實驗任務的學校等。),他們可以逐案申請,嚴格審批。第九條實施高中階段教育、高中後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聘請外籍專業人員。職業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可用於加強語言教學、專業理論教學、專業技能培訓、課程和教材研發,註意學習國際先進的職業教育理論、教學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國專業人員主要是在職培訓和在職培訓。第十條嚴禁以聘請外國專家、外籍教師為招牌,高收費、牟取暴利招生。第十壹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的外籍專業人員,應當與本單位的中方人員保持適當比例。第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職務。第三章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條件第十三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請外籍專業人員,必須符合《聘請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標準》:

壹是職能部門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狀況

1.用人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協調本單位外籍專業人員的就業。

2.有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工作,有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明確分工,有專職或兼職人員。

3.管理職能部門的人員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

4.為外國專業人士提供具有良好專業素質的中國合作夥伴。

二是各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1.外籍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專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

2.就業目標明確。

3、教學(科研)評價和考核制度。

4、有請示報告和統計制度,並按時報送各種資料和統計報表。

三。工作和生活條件

具備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及安保能力(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具體標準)。

第四,就業資金的保障

1.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經費是有保障的。

2.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年人均經費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數額。

3.外國專業人士的工資可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費用。

五、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渠道

有合法渠道聘請外籍專業人士,了解他們的主要業務活動。第四章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外事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門是本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主管部門,各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自治區、直轄市是本地區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符合我國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資格認定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取得資格認定證書後,方可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第十六條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1.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部委申請認定。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外事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外籍專業人員資格認定申請。申請材料經初審後,送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辦理資格認可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辦理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可手續。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會同教育、公安部門,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有關標準,對申請人進行審核,並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

4.國家外國專家局對申請人的資格認可進行審批,頒發資格認可證書,必要時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審批。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中外宗教界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規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提高聘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條例》、《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參照《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籍專業人員,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受聘於中國境內宗教機構,承擔講學或者教學任務的外國人。第四條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納入國家聘用外國文教專家管理體系,實行統壹歸口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外國專家在中國就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請外國專家的歸口管理部門。

國家宗教事務局是全國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宗教院校聘用外國專業人員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用原則第五條根據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院校教師主要由我國宗教團體和有關院校、研究機構聘用。

為開展與國外宗教文化的學術交流,豐富教學內容,宗教院校可申請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第六條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以我為主、適度聘用、保證質量、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七條宗教院校聘用的外籍專業人員以短期授課為主。

短期授課時間以半年為限,長期授課時間以壹年為限。第八條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本院校的行政領導職務。第三章從業資格的申請和審批第九條宗教院校申請從業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學制三年以上,正式開學四年以上;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備保障外籍專業人員工作和外事接待及安保能力的基本條件;

(五)有外國人教學評估制度。第十條在京民族宗教院校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申請從業資格。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查其申請,進行實地核查,並送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資格證書。

不在北京的全國性宗教院校,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委托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十壹條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從業資格。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其申請進行初審,然後送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征求意見。

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同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核查,簽署意見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共同審批認可申請。符合聘請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的宗教機構,由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資格證書。第十二條宗教院校可以在取得資格證書後開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

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宗教事務局按照《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辦法》對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宗教院校進行年檢。經年檢合格並獲得國家外國專家局當年註冊的資格證書的宗教機構,可以繼續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第四章受聘人員條件第十三條受聘的外聘專業人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辦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的原則。第十四條受聘的外籍專業人員壹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在某壹宗教學術領域具有相當的學歷和較高的造詣。

從事壹般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接受過特殊培訓並有壹定的語言教學經驗。第五章聘用人員的申報和審批第十五條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須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第十六條聘請外國專業人員講學應納入年度計劃報批。因特殊需要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個人,應提前兩個月提交專項審批。第十七條民族宗教院校聘請外籍專業人員按下列程序申請和報批:

全國性宗教院校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下壹學年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年度計劃,並報全國性宗教團體。就業計劃應包括雇員人數、教授的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並說明擬任職人員及其所屬機構的個人情況。

全國性宗教團體對全國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計劃提出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

國家機關和單位的部門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在總理領導下,國務院秘書長負責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局

(*監察部和中央紀委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

質量監督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

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預防腐敗局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掛監察部牌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直屬機構研究室設在國務院

新華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SERC)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國家檔案局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和中央檔案局,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央直屬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科學管理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SFDA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保密局

*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家航天局

*國家原子能機構

*國家語言委員會

*國家核安全局

(*國家保密局和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和中央密碼領導小組辦公室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在中央直屬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信部保留國家航天局和國家原子能機構的牌子。教育部保留國家語委的牌子。環保部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