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擴展數據:
對員工的安全教育介紹如下:
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人民網-安全生產教育課刷新員工頭腦
人民網-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