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GB50016—2014規定:
4.1.6托兒所、幼兒園、遊藝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宜設在高層建築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在建築的壹層或二、三層,並設置單獨的出入口。
第5.1.7條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三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
延伸信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為消防安全提供資金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誌願消防隊和其他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百度百科-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