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本市博士後、金融專家和留學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合理配置。
(三)負責促進創業和就業。制定城鄉創業和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建立和完善全市就業和失業預測、預警、監測和分析體系,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統籌基金水平;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審查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警分析並制定對策;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鑒定;負責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定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和資格審查。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和退休政策;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劃管理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事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員工工資的宏觀調控;指導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聘用、考核、培訓、獎懲、公開招聘和崗位設置管理等工作。
(八)負責全市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制定全市引進國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本市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的管理;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的智力交流與合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按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務員績效考核。
(十壹)統籌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協調有關部門處理重大信訪和突發事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綜合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2職能處室:
(壹)負責文秘、宣傳、信息、保密、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全局性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財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組織人事工作;牽頭辦理提案;重要政務和綜合協調局內部事務;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2)仲裁法部門(打著行政審批部門的牌子)。負責開展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執法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和普及;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基層調解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工作指導;指導和參與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擬訂協調勞動關系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建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負責處理來信來訪,分析輿情;協調創建和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承擔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和審核職能;牽頭起草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的規則、規定和程序;依法對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增加、變更或者取消提出建議;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的網上辦理、網上公示和網上咨詢;對部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及相關服務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3)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司。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就業、就業援助、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制定和實施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負責辦理企業人員跨地區調動手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就業專項資金;擬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劃和支付標準;制定利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和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穩定的就業形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政策,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知青檔案的管理和查詢。
(四)人才開發與市場部(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才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高層次、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區域性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指導和管理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本市博士後、金融專家和留學人員的綜合管理;擬訂全市引進外國人才的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本市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的管理;承擔省外國專家局委托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項目的受理工作;承辦省局授權的《外國專家證》的簽發工作;承辦省局在天津設立的“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定”項目延伸窗口;負責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人才智力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承辦國際及港澳臺交流合作相關工作。
(5)公務員管理處。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辭職和辭退、申訴和控告;負責編制報送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工作;負責市級非領導職務任職資格和職務的審核;按權限審核和審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事項;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以市政府名義辦理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市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負責推薦和評選國家級、省部級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負責市級機關崗位責任制的考核。
(六)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戶;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解決部分企業困難和穩定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參照公務員法負責綜合管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企業職工管理、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制定並實施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制定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制定我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綜合管理我市技工院校和公共實訓基地,承擔技工院校招生辦工作,組織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的綜合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管理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資格考試工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人事管理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實施;負責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競爭、培訓、獎懲、投訴舉報等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審批市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審核人員招聘計劃和市直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調配;參與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承擔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工資福利處(掛退休人員管理處牌子)。負責協調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退休政策;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在全市率先實施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牽頭制定全市公務員與企業對口人員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退休費的審核;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及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確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新進員工和獎懲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變更的審核;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晉升的資格認定;負責工資統計信息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負責檢查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兩待遇”的落實;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護理費審批和統籌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組織實施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相關的活動;指導縣(市、區)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xi)社會保險部門。擬訂覆蓋城鄉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制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制定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職工患病、非因工死亡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負責調整企業精簡職工晚年生活困難和非企業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的生活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和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工種和工作年限的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定和退休審核;擬定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負責城鎮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備案;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制定城鎮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和離退休人員、醫護人員醫療費用統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工傷保險範圍內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制定全市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以及城鎮職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資金監管與信息管理辦公室。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情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網絡和監督舉報制度,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承擔本局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綜合管理市政府直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