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信訪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金融、政務公開、督查和調查、安全等工作;承擔本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2)研究室。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
(3)法律部。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普法宣傳。
(4)計劃財務部。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辦公室。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制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人力資源市場劃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人事調配政策,負責選拔和調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按規定承擔省屬和中央駐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的人事調配、錄(聘)用工作;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內出國人員考試政策,承擔省直屬國(境)外常駐人員考試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河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完善安置和培訓體系;負責省、中央駐豫單位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部分企業退役軍人的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省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下設安置辦公室、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規格均為副處級)。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定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9)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河南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河南工作或定居(回國)的政策;負責境外機構招聘省內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政策;指導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待遇的審批;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技能考核和崗位管理政策;建立並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壹)農民工工作辦公室。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省際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省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勞動關系部。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國家關於企業政策性人員安置的政策。
(13)工資和福利部。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退休、工資統發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單位人員統壹工資的審批;負責省直和部分中央機關駐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和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調整變動審批;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14)養老保險辦公室。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15)失業保險部。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制定維護經濟體制改革中勞動者權益的政策;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部。統籌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制定工傷和傷殘鑒定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
(20)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勞動保障監察局。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22)所有權辦公室。職稱綜合管理;制定深化職稱改革的政策;負責建立和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監督管理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審核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管理和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
(二十三)人事部門(黨委)。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