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社工醫療保險細則是什麽?
第壹條根據《關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鄂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依照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的對象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覆蓋的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第三條低收入居民醫療保險以保障特殊慢性病住院和門診醫療為重點,兼顧門診醫療。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基本的原則;堅持繳費與待遇水平掛鉤;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建賬,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保險基金年人均籌資標準為150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保險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部門負責。第七條低收入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程序。第八條城鎮低收入居民參加醫療保險資格每年由民政和勞動保障部門進行1次認定,每年10月中旬完成165438。第九條根據實施細則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則仍按實施細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壹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覆蓋。第十條參加醫療保險的保障居民,自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字並完成登記手續之日起,可按本細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增低收入居民從次年1+0起按本細則享受醫保待遇。10%的低保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參保人員門診補助。低保對象按照每人15元的標準建立門診家庭賬戶。第十二條惠民醫院是低收入居民定點醫院。居住在鄉鎮的居民可以就近選擇鄉鎮衛生院的“惠民醫療窗口”就診。第十三條惠民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具備基本的醫療設施、技術水平和常見病診療、搶救的必要條件和能力,確保診治明確的慢性病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第十五條惠民醫院住院和市外轉診最低起付標準為100元(無“三無”最低起付標準),特殊慢性病住院和門診補助之和在1自然年度內最高為20000元。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後,符合醫保住院條件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60%報銷。第十七條參保人員自住院之日起,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由惠民醫院填寫《費用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其成年親屬簽字;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成年親屬簽字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權拒付。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就診時,應向定點醫療機構交納壹定數額的預付款。參保人住院後,惠民醫院按規定與患者結算,患者只需自費承擔費用,個人墊付部分多退少補。第十九條惠民醫院每月將參保人員的病歷、費用清單、相關票據等材料集中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結算條件的,應當及時結算。第二十條參保人患癌癥、腎移植、慢性腎衰竭透析等三種特殊慢性病,其門診費用給予定額補助。定額補貼標準為準。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實行定點對口轉診制度。本市對口轉診醫院為中心醫院,省級對口轉診醫院為湖北省人民醫院。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按《湖北省城鄉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第二十三條低收入居民醫療保險應當嚴格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特殊疾病和緊急搶救用藥可放寬至乙類藥品目錄,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明確不予支付的費用不予報銷。第二十四條惠民醫院應當遵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應建立醫療保險信息平臺,每天按時傳輸相關數據,及時提供參保人員就醫等相關信息。惠民醫院應配備專職醫療保險人員,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立首院、首診、科室負責制;醫療藥品費用價格要公開,並上墻公示;並主動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服務工作。第二十五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優質服務、降低成本、總量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與惠民醫院簽訂定點醫療機。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必須遵守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責令退還已報銷的費用外,可按有關規定對被保險人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市政府組織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物價等部門加強對惠民醫院和經辦機構的監管,嚴格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管理,建立日常檢查和年終考核制度,嚴格兌現獎懲。第二十八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保險費繳納標準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