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戶籍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享受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采取有效的優惠扶持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生活和發展環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優惠扶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殘疾人優惠扶持的相關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的宣傳和監督檢查。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幫助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脫貧納入扶貧開發規劃,優先安排項目和資金。在實施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項目中,優先照顧貧困殘疾人。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財政部門在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時,應當優先安排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支持其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等扶貧開發項目和扶貧示範基地建設。
第六條對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學生,免收雜費、住宿費和教科書費,並補助貧困殘疾學生在校生活費。
符合借讀條件的殘疾學生免收借讀費,享受所在城市殘疾學生同等待遇。
高等學校和成人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並放寬獎學金評定標準和助學貸款的審查條件。
普通高級中學、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錄取條件的規定,對殘疾學生給予適當照顧。在校殘疾考生和殘疾學生可免上體育課。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生活困難的殘疾學生和中專學生給予適當的學費補助。具體標準由省、區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困難的殘疾人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和年檢費,並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便利。第八條殘疾人組織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 (壹)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應當繳納的增值稅;(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繳納的營業稅;(三)殘疾人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繳納的車船稅;(五)殘疾人福利機構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六)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稅收優惠。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殘疾人特點,確定壹定比例的公益性崗位用於殘疾人就業。具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應當優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員。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專門窗口,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並減免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委托保管費;各類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接收人事(聘用)記錄中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地區的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參加適當的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者可憑殘疾證、培訓證、收費票據向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所需費用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具體補貼標準由省、市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每個殘疾人可以享受兩次以內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壹)農村殘疾人不承擔“壹事壹議”籌資籌勞費用,生活用電、用水、用氣費用予以減免;(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殘疾、屬於城鎮居民的人員,應當安排其進入福利院或者給予社會救濟;屬於農村居民且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應當安排進入敬老院等福利機構;(三)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在享受農村低保的基礎上,當地政府給予適當救助;(四)社會救助機構應當對城市中無生活來源的殘疾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
第十三條殘疾人申請個體行醫,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殘疾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通過醫療救助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對殘疾人,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優待。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免收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普通門診治療費、急診觀察床位費、病房空調費、取暖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治療費和門診出診費。檢查治療項目的減免由醫療機構確定,減免比例不得低於20%。
第十六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園;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宮)和公益性體育健身場所,凡收取入場費的,壹律給予半價以上優惠。對盲人和下肢殘疾人,允許1陪同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公園應配備壹定數量的輪椅,供殘疾人免費使用。
第十七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壹)盲人免費送書;(2)免費使用公共廁所;(三)聾人手機短信費減半繳納;(四)殘疾人購買殘疾人自駕車,掛號費減半,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時免收停車費。
第十八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候車室(車、船)應當標明殘疾人座位,車(船)應當標明壹定數量的殘疾人座位。殘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上下飛機(車、船),並允許免費隨身攜帶必要的輔助器具。
盲人和下肢殘疾者可免費乘坐公交車、輪渡等當地交通工具。
第十九條拆遷殘疾人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方便殘疾人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拆遷單位在支付臨時拆遷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特困殘疾人給予適當優待。
第二十條對家庭成員中有2名以上殘疾人、1人為盲或聾的殘疾人家庭,免收有線電視初裝費,減半收取收視費。
第二十壹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當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對貧困殘疾人免收或者減半收取相關費用。
公證機構應當優先為殘疾人辦理公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二十二條為殘疾人提供優惠的單位(場所),應當在本單位(場所)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處設置明顯的殘疾人優先、優惠憑證和免費標誌。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和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對未按照國家強制性規範進行無障礙設計和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從本級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公益金中安排壹定數額的公益金,用於殘疾人康復、教育、扶貧等項目。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建設的全民體育健身場所應當考慮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為殘疾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行走、聽力、視力輔助等康復項目納入公益專項資金範圍。
第二十六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優惠扶助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建議或者處理意見。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同級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的,由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殘疾人優惠待遇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或者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殘疾人優惠扶持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8+0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