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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培訓機構

如果我因為新冠肺炎被解雇了,我該怎麽辦?因為新冠肺炎被解雇了,妳也被公司解雇了。企業應該按照勞動局的要求保護妳的合法權利。如果辭退沒有補償補助,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我不想斥責企業那樣做。企業也有自己獨特的考量。壹方面,如果妳生病了,人體無疑需要壹段時間的培養和修復。毫無疑問,妳繼續工作會對妳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壹些傷害。企業也需要承擔這些義務,而且義務很大。另壹方面,在這個疾病的特殊時期,企業也有困難。雖然說不能從表面上治療疾病和得了這種病的員工,但是企業人多,員工素質參差不齊,內心的承受能力也不壹樣,所以也可能危及到企業其他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情緒。所以我覺得妳應該有壹定的了解,大家都不容易。

但是,我想說的是,辭退不壹定是壞事。妳確實生了這個病,妳的精神實質,物質身體,物質心理都受到了壹定程度的損害。妳可以休息壹下,釋放壓力,放松,調整自己,保持身體健康,心情愉快。最好有機會再做壹次全方位體檢,完全康復,然後在工作中用醇厚的激情擁抱對方。

《勞動法》第三條要求,職工享有公平的學生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支配權和休假休假權。《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病毒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如果員工有恢復或清除傳染病行為,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員工重返崗位,否則構成就業歧視,違反法律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雖然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但企業也應重視員工對學生的公平就業權,不應歧視已患病的員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0〕5號):對因政府部門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職工在防護治療期間或者密切接觸期間不能保證其正常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能以勞動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要求: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約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