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教育培訓、信息交流。
3、負責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記錄的管理。
4.進行環境審計和監督,進行環境評估,對發現的環境問題提出治理建議。
5.組織並監督各項應急準備的實施,及時向上級領導、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環境汙染事故;參加上級單位組織的檢查和事故調查;實施事故處理計劃。
擴展數據:
第壹條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和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環境工程師資格考試,並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辦。
第二次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合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以參加專業考試。只有通過專業考試,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境工程師證書。
第三條基礎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四個小時。專業考試分為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每部分兩天半,每半天三小時。
第四條符合《註冊環境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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