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與其他單位使用同壹建築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單位簽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議復印件。
(五)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依法應當申報的其他材料。
對依法竣工驗收後已進行消防備案但未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還需提交該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裝修材料消防性能要求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合格證明、出廠合格證。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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