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規範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做好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工作,根據《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燃氣從業人員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操作、維護和維修人員。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考核工作。
4.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組織其燃氣從業人員參加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
5.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企業或者社會培訓機構或者單位,應當采用統壹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計劃進行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6.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的企業或者社會培訓機構(單位),應當在專業培訓結束後向省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專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