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間。前提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勞動者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後才能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服務期未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錯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迫使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前辭職,則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也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