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XXX,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及戶籍地:,身份證號:,職務: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負責人;電話:。
案由:某某非法行醫導致嚴重後果,涉嫌非法行醫罪。
移送機關:十堰市衛生局
承辦人:
案件及違法事實: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弟弟向我局反映,在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18號四知堂大藥房,其姐姐分娩後,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大出血。現正在太和醫院搶救,請求我局調查處理。接報後,我局立即組成專案組,深入案發現場、XXX家和太和醫院進行調查。經過調查,現已查明:
1.XXX經營的十堰四知堂藥店取得了《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個體經營許可證》。某某1984畢業於湖北省雲陽區衛生學校,2004年取得中專畢業證書,1990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1999醫學專業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證,執業藥師資格證。
2.於某於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間,未經醫師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但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十堰市四知堂藥房原址(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房)和現址藥房(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現址藥房樓梯值班室、二樓右側第三間從事婦產科臨床工作
3.委托人XXX於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間,在現藥房值班室、現藥房樓梯、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從事臨床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生執業活動。其中,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期間,陳秀琴在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和現藥房樓梯值班室分娩自己的嬰兒,因其不具備醫療資質,其就醫場所不具備基本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孕婦陳秀琴未在14小時內轉至具備分娩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對陳秀琴進行產前診斷和助產技術的具體流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應產婦要求,某某(以下簡稱肖)在現藥房樓梯值班室采用觸診、聽診等醫學技術,做了產前醫學檢查和產前診斷。她告訴陳秀琴,她的預產期是2006年7月,血壓90/60 mmHg,血壓低,所以對比實際胎兒體積。2006年7月14日,丈夫閆給某某打電話,問預產期到了為什麽沒有動靜。某某告訴他預產期只是推算,可能早幾天,也可能晚幾天,壹周之內就正常了。2006年7月15日19左右,陳秀琴在北京路南泥灣賓館住處感到輕度腹痛,顏陪同其乘出租車至XXX經營的現藥店門口。當時XXX出門了,沒有回家。20時30分左右,XXX返回現藥店,其丈夫顏要求XXX為其提供送貨服務,XXX帶其到藥店二樓右側第三間。用手進行觸診檢查。事發後,XXX向我局執法人員陳述,經檢查,未發現陳秀琴有宮縮現象,胎頭仍漂浮在恥骨聯合上方。他告訴陳秀琴,妳的肚子只是有點痛,不是很痛。晚上痛得厲害的時候給我打電話。我們之間只有壹扇窗戶,然後讓顏在他的藥房二樓右側的第三間房裏休息。2006年7月15日2: 00至2006年7月16日2: 00左右,XXX到其藥店二樓右側第三間房查看病情,詢問腹痛強度有無變化,回復仍和以前壹樣。XXX聽後沒有處理,回自己房間休息了。2006年7月16日5-6點期間,感到劇烈腹痛。某某會把它帶到藥店樓梯口的值班室,讓它躺在產床上做醫學檢查。
..............(略)
4.2005年4月中下旬起,委托人XXX在十堰市四知堂大藥房(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分娩床上為產婦王明華開展臨床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及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分娩後胎兒出現缺氧癥狀,經XXX搶救無效死亡。在分娩後的第二天及隨後的6天裏,XXX每天給王明華靜脈滴註消炎藥。* * *王明華被收取不到300元人民幣。
動詞 (verb的縮寫)陳秀琴胎兒屍體的下落。經查,嚴於2006年7月18日9時左右,委托陳秀琴的妹夫潘恒強將胎兒屍體丟入十堰市朝陽路金融保險公司旁壹公廁前的垃圾桶內。至7月18日陳秀科向我局投訴時,我局尚未收到陳秀琴家屬關於屍體處理的報告。
6.根據XXX自己的說法,陳秀琴滴的1瓶藥的名稱和數量分別為10%葡萄糖500ml和維生素C2 g;第二瓶藥的名稱和數量為65438+500ml的00%葡萄糖、3 g的維生素C和2.5 mg的地塞米松,其中500ml的10%的葡萄糖直接插入輸液管,3 g的維生素C和2.5 mg的地塞米松在藥房配制後用20ml的壹次性註射器從瓶塞註入。由於1瓶的空瓶、輸液管和殘留藥液已被XXX丟棄,無法查明具體的藥品名稱和數量;事件發生後,第二個空藥瓶、輸液管及瓶內殘留藥液主動移交我局封存。經詢問閆並經其鑒定,移交我局的第二個空藥瓶和輸液管外觀及瓶內殘留藥液量與出租車上拔針時的情況基本壹致。藥品空瓶、輸液管、瓶內殘留藥液現冷藏在我局技術管理部冰箱內,等待進壹步處理。
七、某某從事臨床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醫師執業活動所使用的產床、聽診器、血壓計及部分醫療廢物已被我局封存,現存放於我局倉庫。
八、某某非法醫療場所(現地址十堰四知堂藥房,藥房樓梯值班室,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已被我局查封。由於調查已經完成,我局於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對現藥房、藥房樓梯值班室、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的行政管制。
九、王明華壹直沒有到我局進行調查。我局執法人員電話詢問後,了解到案情,並依法詢問了XXX、嶽,證實XXX於2005年4月中下旬在十堰市四知堂大藥房產床(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寨社區6號樓101室)對產婦進行了臨床產前檢查。
相關證據:
1、1張XXX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身份信息。
2.XXX《畢業證書》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份,用以證明其經過系統的中等醫學教育,具備壹定的婦產科知識。
3.1某臨床醫師職稱證書復印件,證明其具有壹定的婦產科臨床經驗和技能。
4.XXX醫師資格證書65,438+0份,用以證明其具備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能力。
5.《執業藥師資格證書》1份,《藥品經營許可證》1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1份,《個體工商營業執照》1份,分別用於證明其具備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資格。
6.案件受理筆錄65,438+0份及其附件《案情說明》65,438+0份,用以證明陳秀科申訴的內容。
7.陳秀科身份證1份,用以證明申訴人的身份信息。
8.1顏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其身份信息。
9.1 . 1份現場檢查筆錄,系我局2006年7月19日對XXX現住址的藥店進行檢查後出具的,用以證明XXX行醫的具體地點及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10、19 2006年7月陳秀科詢問筆錄1份,用以證明其投訴來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現場檢查時未見到XXX的原因。
.....................(略)
違法事實的認定:
1.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間,委托人XXX在未註冊為醫師的情況下取得了醫師執業證書,但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助產士技術資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擅自在十堰市四知堂藥房原址(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房)和現址藥房(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現址藥房樓梯值班室、二樓右側第三間從事婦產科臨床工作
2.委托人XXX於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間,在現藥房值班室、現藥房樓梯、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為陳秀琴(產婦)進行臨床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及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其中,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期間,陳秀琴在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和現藥房樓梯值班室分娩自己的嬰兒,因其不具備醫療資質,其就醫場所不具備基本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孕婦陳秀琴未在14小時內轉至具備分娩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
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的判決;
當事人於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間,未經批準在兩個醫療場所從事臨床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項目的醫療執業活動,並於6月16日20:30至7月16日,陳秀琴在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及現藥房樓梯口值班室為自己接生的過程中,因不具備擅自接生的醫療資質,未在14小時內將陳秀琴轉至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完全切除、大出血。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等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而且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已涉嫌非法行醫罪。認定XXX涉嫌非法行醫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醫師行醫行為破壞了刑法保護的兩種社會關系,即國家合法的公共醫療衛生管理秩序和醫師的生命健康權,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違反了非法行醫罪犯罪對象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十三條和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非法行醫罪的犯罪客體包括兩個方面,即國家法定的公共衛生和醫療管理秩序以及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權。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壹款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衛生行政秩序是國家的基本社會秩序。某某未經批準非法行醫,是對刑法保護的國家醫療衛生管理秩序的侵犯。其次,XXX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執業醫師,診所沒有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對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也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執業醫師的生命健康權。
2.某個人非法行醫的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醫罪的客觀要件。之所以情節嚴重,是因為她的違法事實中有三個情節。第壹,XXX長期非法行醫。委托人XXX自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間,未經批準,在兩地從事臨床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項目的執業活動,從事非醫療執業活動超過14個月。其次,2006年7月15日20時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時40分期間,在現藥房二樓右側第三室及現藥房樓梯口值班室,因其無醫療資質,陳秀琴擅自接生,診所無基本醫療條件和必要。孕婦陳秀琴未在14小時內轉至具備分娩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三、於某非法行醫,給患者陳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截至2006年7月30日,陳秀琴家屬已實際支付醫療費9400元,太和醫院已支付醫療費128907元,以挽救陳秀琴的生命。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結合我國司法機關廣泛的司法實踐和對“情節嚴重”法律概念的* * *認識,根據以上三點,可以認定某某非法行醫已經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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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局認為,XXX在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延誤了治療和搶救時機,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已涉嫌非法行醫。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規範我市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更有效地震懾非法行醫者,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年月日
備註:本報告壹式三份。第壹聯留存執法檔案,第二聯交移送單位,第三聯抄送檢察機關備案。
來源:/wsjd/news_view.asp?新聞id=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