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活動的通知。清理規範的主要內容。
(壹)清理規範職業資格設置。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進行規劃和標準化。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定行政許可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合並。對在中國境內開展的各類境外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職業資格,壹律保留並向社會公布;此外,其他各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壹律取消。確需保留的,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按程序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者調整為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
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的,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確定保留項目,並向社會公布。對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進行梳理和清理:對國務院其他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直屬單位設置的,要及時清理,必要時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納入國家統壹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壹律停止;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學會等自行設立的社會團體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應當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納入全國統壹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應停止或調整到專業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立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工作,逐步納入職業資格統壹管理,其他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以職業資格名義開展相關活動。
(二)清理和規範職業資格考試和鑒定。綜合治理職業資格考試鑒定等活動中的亂象。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活動的組織實施應當與舉辦單位(機構)的性質和職能相壹致,不得使用模糊名稱或者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考試鑒定活動。開展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循程序,規範實施,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加強管理。本次清理規範工作中未保留的職業資格相關考試、鑒定活動,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和規範職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和發放。改進各類職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程序和方式,嚴格規範證書樣式和“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資格”等字樣及國徽的使用。嚴厲打擊非法印制和濫發證書行為。
(四)清理和規範職業資格培訓和收費。整頓各類職業資格培訓秩序,嚴禁開展強制性考前培訓和以考試為名開展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對超越職能範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開辦培訓的要進行查處,對培訓活動中虛假宣傳、忽視培訓質量的要予以糾正。
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等相關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組織實施與職業資格相關的各類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認真檢查與各類職業資格相關的收費活動,嚴肅查處和糾正各類違規收費行為。
(5)改革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各類人才成長、職業發展的規律,改革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納入職稱制度框架,構建面向全社會、符合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要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與勞動者技術等級考核制度的銜接,建立健全面向全體技能勞動者的多元評價機制。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研究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組織實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統壹規劃、規範設置、分類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機制,促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