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和事務,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和有關報告,監督檢查工作進展;負責辦公室的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和應急管理;組織辦理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負責政務公開(政府信息);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2)人事部門。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和編制管理;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河北行政學院相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3)法律部(政策研究部)。
負責協調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和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會議文稿和綜合報告材料的起草工作;分析作品的運作;協調專家咨詢;承辦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省行政學會的日常事務。
(4)計劃統計部。
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事、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和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擬定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劃;制定省屬事業單位和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壹支付範圍內的人員和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5)資金財務室。
負責部門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制定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整個辦公室的資金劃撥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綜合管理本系統的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準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6)就業促進辦公室。
制定促進城鄉壹體化就業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壹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7)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承擔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審批,對人力資源市場和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調配政策;根據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職工調配和中專畢業生的規定,負責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負責選拔和安置省級和國家級有特殊需要的人員;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市場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轉業軍官安置(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制定解決部分企業困難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省級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接收、審核和移交軍隊轉業幹部檔案;協調隨遷家庭的安置;參與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轉幹部救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9)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擬定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制定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技師、高級技師和省級事業單位職業資格的考試和綜合評價工作;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才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的海外培訓;制定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請專家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留學回國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各類高層次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專家指導和留學服務。
(十壹)職稱管理辦公室(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的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職稱評聘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任計劃的審批;負責省級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和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審核和證書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的有關政策,並對職稱考試進行監督和指導。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全省事業單位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含黨群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地面工作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制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負責省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辦公室。
擬訂全省外來務工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按照統壹規劃,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工作,指導農民工信息化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擔省政府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勞動關系部。
擬定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的宏觀調控;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內外部收入監督檢查規範;組織制定地方勞動標準;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15)工資和福利部。
負責協調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各項補貼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和工資總額管理;制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16)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個人賬戶補貼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制定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整方案;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鑒定和管理;擬定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患病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擔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部門。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制定維護經濟體制改革中勞動者權益的政策;負責審核全省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制定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工作。
(十八)醫療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醫療、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和結算辦法,實行資格管理;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全省工傷認定和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醫療機構和康復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方法、工傷傷殘鑒定標準和非工傷傷殘鑒定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0)農村社會保險部。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共同制定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計辦法。
(二十壹)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質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和統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檢查證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處)。
組織制定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指導全省和參與處理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地區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指導預防勞動人事爭議;負責信訪系統的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因勞動保障違法引發的突發事件;承辦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安全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黨群工作。
壹兩個退休幹部。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百度百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