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公約及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吉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8號)
第二條本公約由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督實施。
第三條凡取得建設部或吉林省建設廳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單位和取得造價咨詢註冊資格的個人(以下簡稱造價人員),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依法執業、依法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自覺接受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利益和各方合法權益,維護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聲譽。
第五條嚴格遵守行業慣例、行為規範和操作規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或惡意串通排擠或詆毀同業,損害客戶利益;抵制經營活動中的各種欺詐和偽造行為;不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轉讓、塗改、出租、出賣資質證書;不要和沒有資質的單位聯合,不要把承纜業務委托給不在本單位或者沒有專業資質的人。
第六條嚴格管理企業造價專業人員和從業人員。防止私自或濫用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註冊造價工程師只能在壹個單位註冊執業,按照造價工程師資格的有關規定和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規範從事造價咨詢業務。
第七條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嚴禁在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故意擡高、壓低價格或無理拖延編制審核時間、提供虛假咨詢報告。對同壹項目,不允許同壹咨詢機構同時為雙方提供咨詢服務,不允許對同壹項目進行重復審計,以保證工程造價咨詢結果的質量。
第八條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標準,嚴禁惡性降價競爭。
第九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建設部149號令《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150號令《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和本公約的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經協會調查核實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條樹立企業品牌意識,完善內部質量管理、保密管理、資料積累、檔案管理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執業水平,保證行業工作水平,維護行業良好形象。
第十壹條通過科技手段,推動企業進步,采用計算機、網絡等高新技術,改善辦公條件。尊重人才,兼顧企業和員工利益,關愛員工,充分發揮自身潛力,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建設和發展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
第十二條為保證行業公約和實施辦法的有效適用,成立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委員會,作為行業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行業公約的實施、解釋和修訂,受理違約投訴和申訴,組織違約調查、核實和處理,執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承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承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權利:
(壹)請求自律公約委員會對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參與自律公約委員會對違約或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專題會議;
(三)對違約或不當行為提出紀律處理意見或建議;
(四)對投訴中涉及單位的違約行為進行抗辯;
(五)監督自律公約委員會實施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承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義務:
(1)自願履行本公約的規定;
(二)對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約行為進行抵制、舉報和投訴,舉報和投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附相關證據;
(三)參與或協助自律公約委員會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配合自律公約委員會查處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約行為;
(5)按時足額支付和補足履約保證金。
第十四條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作為促進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的經濟保證措施。所有承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都必須繳納壹定基數的“履約金”,數額為每個承包單位3000元。承包單位因違約受到處罰時,履約保證金不足3000元時,應及時足額補足。
自律公約委員會設立“履約保證金”結算賬戶,專項用於舉報人獎勵和違法行為查處經費。因合並、撤銷或撤銷,履約保證金將予以退還。凡新申報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資質核準後,應簽訂《行業公約》,凡在我省註冊的省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也應簽訂《行業公約》。
第十五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勤勉盡責,審慎執業。任何人違反本公約的任何條款,將受到相應的自律處罰。
處罰包括:媒體公開曝光、行業內通報批評、向利害關系人公開道歉、強制培訓、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處以涉案金額3-5倍罰款、限期整改、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舉報違約者,經調查後獎勵人民幣300-500元。
第十六條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舉報,接待部門將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號碼:
0431-889448980431-88944098
第十七條自律公約委員會的組成:
李尚於超亞萍
馬春麗李君妍閆新華任吉榮
第十八條本公約由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和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