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為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並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為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並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於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人員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於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人員。第二章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第七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堅持結合實際、註重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會計理論與實務;
(二)財務會計法律法規;
(3)會計職業道德;
(4)其他相關知識;
(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第八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形式。
(1)培訓形式包括:
1,財務部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2、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3、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4.在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教育;
5.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2)自學的形式包括:
1,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和崗位培訓;
2.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
3、參加上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條高級會計師和中級會計師繼續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68學時,其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0學時,自學時間每年不少於48學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72學時,其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4學時,自學時間每年不少於48學時。
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和參加上壹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需的自學時數折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制定。第十條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應當在下壹年度完成:
(壹)壹年內在國外工作六個月以上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3)軸承;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第三章繼續教育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壹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十二條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壹)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制度、規定和措施;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訓大綱;
(三)編寫或者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資料;
(四)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活動;
(五)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的繼續教育工作。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和管理。
(壹)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活動;
(四)在使用財政部編寫或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資料的基礎上,經財政部批準,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編寫或推薦適合本地區特點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補充教材或資料;
(五)指導和檢查本地區的繼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