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管理
礦山建設項目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采礦設計、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是否齊全;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培訓記錄、考試試卷等檔案是否齊全;地下礦山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對比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電路圖是否齊全,露天礦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年終圖、防排水系統和排水設備布置圖是否齊全;安全評價報告和試驗檢測報告是否有效;安全會議、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資料是否存檔;安全標準化建設是否有效開展,標準化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地下礦山領導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是否制定了實施方案並有效實施。
(2)地下礦山
1.安全出口:每座礦井是否至少有兩個直達地面、方便行人的獨立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於30m礦井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每個采區(盤區)是否至少有兩個行人安全出口,並與出口直通地面;電梯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是否有梯間保證行人安全?
2.礦井通風:是否全部實現機械通風,礦井通風系統是否完善,通風構築物是否齊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地方是否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部通風機是否有完善的漏電、接地、過電流等保護裝置;井下作業場所的風質量、風量、風速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已停止作業並拆除通風設備的采掘工作面、單頭上山或長單頭巷道是否設置圍欄和警示牌。
3.采礦工程:礦山企業是否按照設計規定的采礦方法進行開采,設計預留的礦柱、巖柱是否被開采或破壞;屋頂最大允許暴露面積是否超過設計要求;采空區是否按采礦設計要求及時處理;地表塌陷區是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圍欄。
4.防治水措施:是否制定並落實水害防治制度,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和廢棄采空區積水情況,是否制定並嚴格執行防洪、防排水措施和應急預案;礦井井口標高是否高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壹米以上;是否貫徹“有疑必探,先探後挖,先探後采”的原則;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是否滿足規範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火措施:是否制定並落實了地面和井下防火制度;主要進風巷道、機房、硐室、庫房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是否有防火標誌,是否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入口井口、機房、洞室20米範圍內是否有易燃、可燃和火源;空氣壓縮機(包括移動式空氣壓縮機)是否安裝在地面上或通風良好、易燃可燃的室內。
(三)露天礦山
1.是否嚴格執行“邊采邊剝,先剝後采”的露天開采原則,自上而下分層分步開采;生產臺階高度、平臺寬度、臺階坡角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場分層鉆井平臺的寬度和高度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2.礦井爆破的安全距離是否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場工作幫是否定期檢查,是否有效清理邊坡上的危石和浮石。
4.是否采用機械化鏟裝,挖掘設備和運輸車輛是否定期維護檢修,保證正常運行。
(4)尾礦庫
1,在役尾礦庫運行情況,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尾礦庫排放作業計劃,尾礦庫是否按設計規範排放。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幹灘長度、排洪設施、尾礦壩浸潤線觀測設施、壩體外坡率、排水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灘頂高程是否滿足防洪要求;四級以上尾礦壩是否設置了壩體位移和壩體浸潤線觀測設施。
3、防暴雨、防山洪措施是否落實,應急物資和設備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對泄洪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清淤,確保暢通,是否按照確定的泄洪檻高程,將泄洪檻以上1.5倍調洪高度範圍內的擋板全部打開,有效清除泄洪口周圍的雜物。
4.上遊築壩法是否在壩前均勻放礦,以維持壩的均勻上升;各子壩完工後是否進行質量檢查,檢查記錄是否有主管技術人員簽字並存檔備查。
(5)轉儲
1.實際庫容6萬立方米以上的排土場和下遊人員聚集場所、居民區(點)、企業等重要設施是否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對評價報告中查出的隱患是否制定並落實整治措施。
2、是否制定垃圾場作業規程,作業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排土線整體是否均衡推進,坡頂線是直線還是圓弧,坡頂線方向是否有2% ~ 5%的反坡;傾卸平臺邊緣是否有固定的停車設施。
3.山坡傾卸場周圍是否建有可靠的攔洪排水設施,以攔截山坡集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危險區域內進行采礦活動。
4.汽車傾倒泥土時,作業區內是否設置壹定數量的限速安全標誌;垃圾場滾石區域是否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