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定農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制定農業資源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制定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產品質量提高;提出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和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編制農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發展項目庫,審批發展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3、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農業示範園區建設;組織協調蔬菜產業化體系建設;收集、預測和發布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求信息。負責全區名優農產品和綠色有機食品的申報和管理。
4.指導農業資源的區域規劃、動態監測和可持續發展;組織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林牧漁用地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管理;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
5.擬訂農、林、牧、漁、農機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和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和農業機械技術推廣項目;指導農林牧漁、農機教育及相關職業技能開發。
6、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行業技術標準;指導農、林、牧、漁業產品和綠色有機食品的質量監測監督和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協調種子、農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
7、組織制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預案和應急預案,做好防疫物資儲備;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發布疫情,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組織、指導和監督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獸藥、漁藥的藥品監督管理和藥品檢驗。
8.組織植樹造林,指導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9、承擔本地區水產種苗的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漁政、漁港和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參與重大漁業糾紛和重大漁業水汙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罰;負責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的征收和管理。
10,負責農業機械行業管理和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負責防汛救災農業機械用油計劃的申報、分配和監督。
11.組織農、林、牧、漁業和農業機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實施;指導農林牧漁和農業機械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農、林、牧、漁、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人員專業培訓。
12,指導農林牧漁、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機械涉外工作;組織相關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外向型農業的發展。
13,負責指導農林、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機械業務工作,組織全區農林(農機)系統中級技術職務申報和高級技術職務推薦評審工作。
14,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組織起草水行政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治水和用水管理。
15、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制定本地區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區河道綜合整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防洪規劃、河道整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水資源保護、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給排水管網等專業規劃,制定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流域水資源保護、防洪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與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相關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
16,全區水資源統壹管理(包括大氣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定全區水資源長期供求計劃和水量分配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制定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規劃和節約本地區的用水。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
17,指導全區河道管理。負責全區河道配套工程設施,並組織整改;負責區內的河道管理和水環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