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如果雙方協商壹致,可以簽訂與招標文件不同的合同條款,但必須簽字蓋章,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招標文件只是招標書,招標完成後基本沒用。招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屬於合同環節的承諾。所有這些工作都是簽訂合同的預備程序。
合同壹旦簽訂,其效力是最高的。合同中沒有平整度的要求。當然以合同為準。如果招標人對平整度有要求,應將招標文件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
擴展數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就同壹項目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備案後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以備案後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因此,不允許在建設工程中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但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解釋》都沒有規定什麽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實質性條款也沒有明確的界定。雙方也有可能對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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