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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遼寧省律師收費標準

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適用於沈陽、大連、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營口、阜新、遼陽、鐵嶺、朝陽、盤錦、葫蘆島等10個城市及其市轄區。以下是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具體規定。

壹、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費用。

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30000元/件,漲幅不限。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訴訟(糾紛)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

(1)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部分收費率8%-10%,收費不足5000元的每項按5000元收取;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7%-9%;

(3)50萬元至10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為6%-8%;

(4)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5%-7%;

(5)500萬元至1萬元的4%-6%(含1萬元);

(6)1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1%-3%。

3.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含涉港澳臺案件)收費標準原則上按上述標準執行。涉及多語種法律服務的,可按上述標準的2至4倍收費。

上述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

獨立代理案件二審、再審、執行的,執行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

對首次代理的案件和再次代理的案件,可以給予適當優待。

4.委托仲裁案件,按照委托民事訴訟壹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二、代理行政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參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

代理民商事、行政申訴案件,可按壹審階段收費標準收費,浮動幅度不超過150%。

代理執行案件

1.獨立執行的案件,按照執行金額按照壹審標準收費;

2.已承擔壹審或二審的案件,原則上按執行標的額按壹審收費標準的50%-80%收取。難度較大、執行程序復雜的重大執行案件,按照壹審標準收費。

三。法律咨詢費和代書費。

1,每小時不低於30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2.法律事務文書代書;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每件收費500元-1,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每項按涉案財產標的物的0.5%-1%收取,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四、非訴訟業務收費

非訴業務收費壹般按件或按時收費。計件收費標準可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在此基礎上浮動收費不得超過200%;按時計費標準為1,000元-3,000元/小時,浮動幅度不超過200%。

涉及以下非訴訟業務的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1,征信,咨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每件收費不低於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需要法律意見的,每項按財產標的物的4%-9%收取;

(3)資信調查、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均按財產標的物的2.5%收取,但最低不低於4000元;

2.審核、起草和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根據合同金額按比例累計費用:

(1)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部分收費不低於4000元;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3%;

(3) 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2.7%;

(4)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2.4%;

(5)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部分為21%;

(6)1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0.9%;

(7)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為0.5%;

(8)654.38+0億元以上的為0.2%。

3、公司重組,按涉及的標的金額分段按比例累計收費:

(1)1萬元以下(含1萬元)部分的手續費不得低於1萬元;

(2)654.38+0萬元至500萬元的5%(含500萬元);

(3)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為3%;

(4)1,000,000元至5,000,000元(含5,000,000元)為2%;

(5)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為0.9%;

(6)654.38+0億元以上部分0.5%。

4.股權轉讓、股票上市、參與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費)參照公司重整收費標準執行。

5.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項目總投資的0.9%-1.5%收取。

五、擔任法律顧問的費用

1,擔任事業單位法律顧問,5萬元-10萬元/年,增減不限。

2.做大企業法律顧問,20-50萬元/年,不限浮動。

3.作為中型企業法律顧問,工資65,438+00萬元-30萬元/年,漲跌不限。

4.作為小(微)企業的法律顧問,工資從5萬元到65438元+00萬元/年不等,浮動不限。

5、擔任家庭及個人法律顧問,2萬元-5萬元/年,不限浮動。

六、其他規定

行業指導價目錄下的服務項目,可由風險代理人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收取費用。風險代理費壹般不高於爭議標的的30%,特殊情況下雙方可另行協商。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部分,本指導標準中未規定的律師服務收費

上述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情況制定,並報當地律師管理部門備案。收費應當在收費項目和標準公示後收取。

各市律師協會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NDRC價格[2014]2755號)確定的範圍,制定各自的指導標準,並報當地律師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2014號)確定的範圍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報當地律師管理部門備案後執行。

此收費標準將於2016 1 10月65438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