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監理(以下簡稱監理),是指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依照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條市住建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監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區住建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第五條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是由監理單位和註冊監理工程師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制定行業規章、資質驗證、培訓考試,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在特區註冊的監理單位和註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加入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成為會員。第二章監理範圍和內容第六條監理應當在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實施:
(壹)總投資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總投資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橋梁、地下通道、燃氣管道、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應當由國家監督的建設項目。第七條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的合法性;
(2)工程質量;
(3)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4)建設工期;
(五)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等。第八條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查承包單位編制的開工報告,檢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規劃許可、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審查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督促項目建設依法進行;
(二)確認承包商選定的分包商;
(三)組織施工圖會審;
(四)審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五)督促、檢查承包單位嚴格執行工程合同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
(六)檢查承包商或施工單位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和質量;
(七)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承包商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八)組織分部、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
(九)負責施工現場簽證,處理工程變更的其他事宜;
(10)簽發工程款支付憑證;
(十壹)督促承包單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
(十二)組織項目竣工初步驗收;
(十三)督促建設項目完成驗收和備案手續。第九條保修期內監理的主要職責是:
(a)督促承包商進行回訪;
(二)參與質量責任認定;
(三)監督工程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第三章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第十條從事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相應的工程監理資質,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監理活動。第十壹條監理單位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機構,可以采取企業法人、合夥等組織形式。
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審批。第十三條非本市監理單位在特區承接監理業務,應當向市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等活動的人員。
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活動。
經市監理工程師協會考試合格並取得監理崗位證書的監理人員,可以協助註冊監理工程師從事監理活動。第十五條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