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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現實的醫患關系

壹,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

目前醫患關系緊張,醫生的執業環境十分險惡。原因很多,有體制和醫療制度的原因,也有患者素質的原因;有醫德下降的原因,也有媒體刻意放大炒作的原因...但總結起來,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壹是法律界對醫療行為的法律性質,或者說醫患關系沒有搞清楚,即定位不準確;二是醫療資源分配不公,將民眾對政府的不滿轉移到醫院或醫生身上;第三,醫療風險的保險機制缺失,進壹步造成了民眾對政府的不滿和對醫學的誤解。三者互為因果,惡性循環...

首先,最重要的原因是第1點:即法律界對醫療行為的法律屬性,或者說醫患關系,或者說醫療法律對醫患關系的定性和定位不準確。中國的法學界甚至還沒有搞清楚醫療法和醫患關系是什麽,它們的屬性是什麽。當然,不可能有公平的待遇。其次,新世紀初,在世界衛生組織對202個國家和地區衛生資源分配公平性的排名中,中國排在第199位,全球倒數第4。醫改的結果不是減輕患者負擔,而是減少政府對衛生的投入,增加群眾負擔。這導致看病難、看病貴,引起群眾不滿。廣大患者的這種不滿,通過媒體直接或無意地傳遞和發泄到醫院和醫生身上。

第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醫療風險強制保險制度,這意味著患者可以因醫療事故而非醫療事故造成的不良後果獲得救濟。另壹方面,中國沒有這樣的保障機制。這樣就把中國的醫生推到了矛盾的風口浪尖。

二、醫患關系是尋求幫助和救助的關系,不適用合同法和消法的調整。

醫生的維權是壹個很沈重的話題。因為醫事法學是壹門非常復雜的新興邊緣學科,大多數法律專家和媒體對醫學科學知之甚少。他們認為醫生看病就像廠家修家電壹樣簡單。而且由於他們對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缺乏了解和研究,往往強調患者是“弱勢群體”,醫生的註意義務是現代醫學所不能及的,誤以為醫患關系是“契約”關系,或者是“消費者與消費者”關系。這樣,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醫患關系變得恐怖而不可靠。

其實醫患關系是壹個非常復雜的關系,不是壹兩句話,或者現有的法律模式,或者傳統的法學理論能夠解決的。可以說,在傳統的法理學框架中,醫療法律關系和醫療法尚未被納入法理學的基礎研究範圍,獨立的醫療法學理論體系尚未建立。

不可否認,醫患之間存在壹定的消費關系(如藥品、器械的使用或銷售),也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有點類似於當事人與律師的委托代理關系);既有行政關系,也有法律關系(如傳染病預防、計劃免疫、婦女保健等。)以及指導(引領)與合作(或師生關系)的關系;但這些關系只是醫患關系中非常次要的壹種,其地位與存款的“利息”和“本金”壹樣,處於非常次要的地位,不能體現醫患關系的本質特征。

醫患關系的本質是壹種“幫助者”和“救助者”的關系;所謂“救死扶傷”實行的是人道主義,中國古代醫生提倡的“醫者仁心”、“懸壺濟世”指的就是這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雖然患者是弱者,但醫患利益是高度壹致的,不應該是對立的。而是壹個戰壕裏的“戰友”,與“敵人”壹起面對疾病。

同時,“幫助者”與“救助者”(即醫生與患者之間)之間必須有良好的互動關系。任何醫療行為都必須通過醫患互動來完成,並達到預期的療效。

說到互動,人們往往只理解為患者及家屬自覺配合治療,如遵醫囑、支付醫療費用等。但它只是壹種主動的、積極的、自覺的、精神的、外在的、自願的、明確的合作與互動的關系;另外,還有壹種相互作用往往不被人們所認識,那就是患者身體本身的抗病能力,這是壹種內在的、無意識的、潛意識的、隱蔽的相互作用。這是壹種更重要的互動關系。

如果壹些老年和晚期衰竭患者盡管經過全力醫療也無法起死回生;現代醫學對艾滋病無能為力,因為身體本身已經喪失了抗病能力或者免疫能力低下。這是因為艾滋病攻擊的是人體的免疫系統,現代醫學未能找到恢復其免疫功能的有效方法,所以醫生再聰明,對於老年人、晚期衰竭患者、艾滋病患者,往往也無能為力。這就好比壹個老師用同樣的方法教100個學生,但是學生的成績不壹樣。比如有的大學生整天沈迷於電腦,從不上課,也不看書。先進的學校和老師對他有什麽好處?其實醫生和病人也有類似的情況。如果患者不配合(互動),那麽醫生再聰明也是壹事無成。

現在壹旦治療失敗或者療效不理想,患者和家屬往往會拿醫方出氣,認為是醫方醫術水平低或者醫療失誤造成的,這是非常客觀和不公平的。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必須由法律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法院辯論。

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壹部法律規定適用《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調整醫患關系。合同法的調整不適用於醫患關系。筆者已於2006年2月10日在《醫院周刊》第二版做了專題討論,此處不再贅述。這裏需要補充的是,既然醫患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就不應該受消法調整。

不可否認,患者看病也是壹種消費行為,但醫患之間的消費行為並不能通過“藥品淘汰”來調節。這是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適用於市場經濟中的買賣消費關系,並沒有涵蓋所有的消費行為。對此,《消法》第二條、第三條已有明確規定。尤為重要的是,我國法律對“消費者消除”的基本要求並不適用於醫患關系。比如,我國《消法》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基本要求是“誠實信用”和“等額賠償”;《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就是妳給錢,我就為妳服務;妳給的錢越多,我的服務就越好。

如果只要求醫療服務達到商業道德中的“誠實信用”標準,那將是非常危險和可怕的,是醫生職業道德的倒退!

所謂“等價賠償”,其實是壹種交易,人的生命健康不能作為“交易”。如果將醫療行為納入《消法》的調整範圍,無疑是將生命和健康進行交易,人們會將商業服務中的“誠實信用”和“等價有償”的商業道德適用於醫患關系。這樣就意味著醫患關系是壹般市場經濟杠桿下的經營者、服務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按照這種理解,壹方面,對於作為“經營者、服務者”的醫療從業人員來說,勢必追求高利潤、高經濟效益,這與醫療衛生事業“救死扶傷”的天職背道而馳,同時也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不得拒絕搶救;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情況,醫生服從調度違背基本職業道德和要求的。用民法或消法調整醫患關系,給社會帶來最直接的負面效應,就是醫院和醫生也要凡事“看錢”;既然壹般的商業服務和醫療服務都受民法、消法或者合同法的規制,那麽女服務員可以收小費,醫生收紅包也就順理成章了。就這樣,以救死扶傷為第壹天職的白衣天使,在人們眼中變成了唯利是圖的商人,就像棺材店的老板壹樣:希望死的人越多,生意就越興隆。那麽,在“病人越多,醫院越能賺錢”的潛意識驅使下,醫院就會放棄“預防為主”的原則,醫患關系就會變得恐怖而不可靠。於是,對職業道德要求較高的公益事業,就被降低到了壹般職業道德要求的商業服務層面。這真的是壹種倒退!是醫德大滑坡,醫患關系急劇惡化的主要原因。另壹方面,對於從“商業消費”角度看待醫療服務的患者,無疑會像商業服務壹樣實行“三包”:即“既然我按照妳的要求支付了醫療費用,合同就成立”,那麽妳就應該按照我的要求徹底根除我的病。“只要治療失敗,或者沒有達到患者預期的效果,就被認為是‘違約’或者‘違法’。”我有權起訴妳,要求妳承擔違約和違法的責任。“這種認識違背了‘科學是允許失敗的’的基本特征,醫學是壹把‘雙刃劍’,醫療消費是‘不平等付費’,這無疑會造成大量的冤假錯案,增加雙方的訴訟負擔,從而激化醫患矛盾,毒化醫患關系,損害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比如在“5.1”、“10.1”黃金周和春運高峰期間,鐵路、民航、交通部門可以借機漲價,美其名曰“用價格調節客流高峰”。“那2003年非典的瘟疫來的時候,因為病房緊張,醫院是不是也可以趁機漲價?

上世紀80年代,上海甲肝大流行,板藍根成了稀缺物資。當時確實有壹些醫院和藥店借機提高了板藍根制劑的價格,結果都受到了處罰。為什麽前者可以在資源稀缺緊張的情況下趁機提價?而後者不能?這恰恰說明醫患關系和醫療消費不受《消法》或《合同法》的調整。因此,醫療行業比商業服務行業有更高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要求;同時,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醫生也應享有壹定的豁免權和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

正因為醫患關系不具備《消法》或《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所以如果硬性適用《消法》或《合同法》調整醫患關系,人們必然會同時使用雙重標準,即要求醫生在從事醫療服務時適用比公務員更高的行政法標準。但行政法上常用的“國家賠償法”的標準並不適用於醫療賠償。讓醫生遭受雙重不公,無所適從。用同壹個標準——消除藥物的關系來問醫生,只是壹種倒退,也是極其不道德的。因為它降低了醫療服務的道德要求,違背了醫療事業治病救人、預防為主的宗旨。這樣,最終損害的是我國的健康事業和廣大患者的利益。

第三,醫生,患者誰是弱勢群體?

可能有人會覺得問這個問題很奇怪:還有必要問嗎?“病人是弱勢群體”“醫生是強勢群體”是舉世公認的;從來沒有人認為“醫生是弱勢群體”。“醫生是弱勢群體”,而且是非常弱勢的群體!這不是廢話,這是基於充分的事實:在醫患矛盾中,醫生是弱勢群體,患者是強勢群體,而且極其強勢!醫生和患者,從掌握醫學知識和職業的角度,已經說了,醫患關系主要是“幫助者”和“拯救者”的關系。所以,從“個體對個體”的角度來看,毫無疑問,醫生確實是強者,患者是弱者。從“群體”的角度看,尤其是壹旦發生醫患糾紛,患者是強勢群體,醫生卻成了弱勢群體。這是因為:壹方面,出現了醫療失誤(醫療失敗)或醫療過失。首先,從心理上來說,醫方處於後悔、自責、道歉的狀態,因為被攻擊而處於守勢;患者處於不滿、憤慨、指責、責備、攻擊的狀態。另壹方面,更重要的是我們每個人“只要活著就會生病”。所以壹旦發生醫療糾紛,600萬醫務人員將面對654.38+0.3億患者!600萬相對於6543.8+03億是很小的!說“患者是弱勢群體”,邏輯上是偷換概念的錯誤。醫學知識中的“弱勢個體”被醫學訴訟中的“弱勢群體”暗中取代。

而且,主導輿論的媒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從司法中奪權的公職人員、行政長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擁有法律解釋權的法學家,都是“病人”。這些人壹般只有當病人的經驗,沒有當醫生的經驗;在知識結構上,所有人(專業醫生除外)和醫療訴訟中的原告(患者)壹樣,都是對醫學壹無所知或對醫學科學知之甚少的人,容易對醫學產生誤解。所以這些人壹旦卷入醫療糾紛,壹般都會自覺不自覺地站在“患者”的立場上看問題,而很難站在科學或公正的立場上看問題。這對醫生非常不利!

比如發生醫療糾紛,每當患者提出高額賠償要求,而醫方表示無法接受或難以接受時,患者往往會給醫方留下壹句話:“妳不同意?那好吧,我就找媒體曝光!”顯然這是壹種威脅。潛臺詞是:“媒體壹曝光,妳們醫院的名聲就抹黑了。不僅妳的院長可能會失敗,病人數量也會明顯減少,所以損失會很大。不是654.38+萬或者20萬的問題,可能是幾百萬的損失。我現在只要求賠償十幾萬,妳要掂量掂量!”這就奇怪了:本來媒體也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如實報道。但此時患者還沒有向媒體反映情況,媒體還沒來得及對雙方進行調查,真相還未可知。妳怎麽知道媒體壹定會為妳的病人說話,而不是為醫生說話?

這是因為醫患雙方的心理都很清楚:記者也是“病人”。壹般來說(當然不是絕對的),壹旦媒體介入醫療糾紛,媒體會自覺不自覺地站在患者的角度和立場看問題,會為患者說話。所以,“媒體曝光”成了患者和醫生的“殺手鐧”。面對病人使用的這個“殺手鐧”,醫生不得不讓步,病人屢屢得手。這是媒體的立場。那麽,醫療案件不是掌握在法官、檢察官、人大代表、CPPCC議員和行政長官手中嗎?所以醫療訴訟總是病人贏,醫生輸。《人民正義》來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壹份報告:患者勝訴率80%-83%。幾乎每次都是病人起訴,醫生幾乎每次都會敗訴,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憑借654.38+0.3億對600萬的優勢,壹些患者對待醫院和醫生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什麽事情頻頻發生,比如在醫院設靈堂搞喪事,砸醫院,毆打侮辱醫護人員,甚至殺害醫生!

其實在法庭上不是經常被錯判或者被打死嗎?公安部門和看守所因刑訊逼供導致傷殘或死亡的事件也時有所聞。但是為什麽沒有發生屍體被帶到法院或者公共新聞處進行葬禮的事情呢?這是因為中國的弱者總是攻擊更弱的群體,“醜”的中國人壹直都那麽壞。

四、醫院和醫務人員應受到專門立法的保護。

無數事實證明,醫生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醫院和醫生依靠保鏢或者武功防身,實在是無奈之舉。這不僅是醫生的悲哀,也是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壹大悲哀。因為這樣做必然會增加醫療費用,從而增加患者的負擔;或者增加醫院費用,從而減少醫生的個人收入。而“兩害相權取其輕”,正是因為我國法律在處理醫患關系時適用了極不公平的“雙重標準”,這對於保護醫院和醫生的合法權益是極其無效的。再加上媒體的喧囂和炒作,患者及家屬砸醫院、打醫生的情況愈演愈烈,甚至殺醫生、炸醫院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這樣,醫院和醫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為醫生配備保鏢,哪怕憲法賦予的基本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為了防止醫生被打,讓醫生練武防身是必然的。醫患利益高度壹致,損害了醫生的利益,阻礙了醫院和醫生的正常工作。其實也是對患者利益的侵害。醫院是壹個“治病救人”的地方。很多病人受不了被撓被嚇,“人命關天”。所以醫院比行政機關、科研中心等其他機關更重要,需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特殊的保護。

目前醫患關系緊張,醫生的執業環境十分險惡,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醫生為了防身練武,情有可原。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正當防衛的權利;真正需要檢討的是我們的醫療體系和司法體系。鑒於醫院和醫生的弱勢地位及其合法權益屢遭侵犯,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說明只有籠統的法律,如《治安處罰法》和《刑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傷害罪”、“侮辱罪”、“打砸搶燒罪”,並不能有效保護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通過專門立法保護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即保護執行公務,必須設立“妨礙公務罪”;為了維護司法的嚴肅性,有必要在修改刑法時設立“擾亂醫院工作秩序”、“暴力妨礙醫療工作”、“毆打醫務人員”、“侮辱醫務人員”等壹項或多項罪名。最後,徐文醫生,希望妳早日康復,實現重返手術臺的夢想!兇手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