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檔案工作;
(二)監督和指導專業檔案館和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本級國家機關現有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開展檔案法律、法規和檔案標準化的宣傳普及和檔案教育培訓;
(四)支持和指導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科技示範戶收集、保存和利用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等活動形成的檔案;
(五)對從事檔案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五條縣級以上檔案館承擔下列職責:
(壹)做好各種載體檔案和電子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二)加強檔案的研究和整理,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實施檔案信息化,推進檔案管理現代化;
(三)開發檔案信息資源,依法利用未開放檔案和保密檔案,為檔案信息的社會利用提供條件和服務;
(四)配備必要的設備和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五)進行檔案鑒定,按照規定銷毀超過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第六條依法設立的檔案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備案;
(2)檔案價值評估;
(三)檔案業務咨詢;
(四)檔案技術服務;
(五)檔案保管;
(六)營業執照許可的其他檔案業務。
從事上述業務的檔案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七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屬於歸檔範圍的,應當及時收集、整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
檔案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第八條承辦或者承辦下列重大活動的單位應當收集相關文件材料,並及時整理歸檔:
(壹)國家領導人視察、檢查、視察和指導;
(2)外國(國籍)政要來訪、參觀;
⑶區域、國家和國際會議;
(四)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事故;
(五)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活動;
(六)其他重大活動或事件。第九條重大活動結束或者重大活動處理完畢後,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60日內到同級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非常設機構撤銷前必須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規範檔案。
重大活動和事件中形成的原始碑刻、照片、錄音錄像等材料,可以提前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第十條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和保管下列檔案:
(壹)反映社會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和宗教活動的;
(二)記錄名人的活動和事跡;
(3)記錄名勝古跡、民族風情、地理、地質、地貌等內容;
(四)有保存價值的史籍、古籍、家譜、契約;
(五)其他珍貴、有特色的檔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研技術改造、城市改造和市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各個環節和載體的文件材料,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分別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專業檔案館或者檔案機構移交。
重點建設項目驗收和重大科研技術改造項目認定時,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檔案機構應當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變動時,檔案按照下列規定歸檔:
(壹)撤銷或者終止的,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合並的,可以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或者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同意,由合並單位單獨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可以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或者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同意,由分立後承擔原單位主要職能的單位單獨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