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障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利用財政資金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中共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壹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