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前培訓不是專業技術培訓,而是用人單位依法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收費是違法的。這樣的公司法律意義弱,勞動者權益難以保障,勞動爭議多。如果有其他選擇,不建議去。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