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從事雇傭工作,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壹切權利,單位也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壹切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即使後來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能免除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簽訂流程如下:
1,審核新員工主體資格;
2.履行對新員工的告知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如實告知新員工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新員工要求的信息;
3.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協議等的簽訂。應先由員工簽字,並由單位蓋章。禁止在空白合同和協議上蓋章。勞動合同應在新員工報到之日簽訂,最遲不超過30天。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和個人信息授權書,如果員工需要培訓,需要簽訂員工培訓協議。拒絕簽署上述合同和協議的新員工將不予錄用;
4.發放勞動合同,建立員工花名冊。人事專員制作勞動合同發放簽到表,由領取勞動合同的員工簽字,並根據勞動合同發放簽到表制作員工花名冊;
5.勞動合同壹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壹份。
綜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需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