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車輛發生側翻。車輛在轉彎路口的允許速度不超過50,但司機在轉彎時的速度甚至超過50,達到每公裏57。公交車司機轉彎時,即使車輛已經傾斜,也直接無視乘客的生命。如果車輛發生側翻,會影響到車上其他客戶的生命安全,不僅是司機本人,還會影響到人的生命狀況。這是公交司機的責任,顯然這個公交司機有責任。單是這個安全隱患,就足以讓公交司機自己承擔了。
二是車輛超速對行人造成的危險。這輛公交車在漂移的時候躲過了斑馬線。如果這時走出來壹個行人或者壹個小孩,那就很難保證小孩或者行人的安全,所以對公交車司機在路口的漂移行為零容忍,但是後來公交車司機還在狡辯。但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方最終還是采取了嚴肅的處罰來警示相應的人,要特別註意自身安全,不要心存僥幸。
第三,交警對司機的處罰。首先,公交司機已被公交公司開除,交警對其進行了扣12分的處罰。而且司機級別直接降為B級,之後就不能自己重啟公交車了。司機的狡辯早已蒼白無力,也沒有申訴能力。畢竟有壓倒性的證據,公交車司機的誠信受到了影響。我相信這個司機會為他的所作所為承擔很多應有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