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黨的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區委和上級組織部門的指示和決議,研究制定全區組織和幹部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在區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檢查督促下級黨組織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領導民主生活會的情況,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措施,並向區委作出報告。
3.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搞好幹部宏觀管理。負責對分管區、部、區委協助杭州市委管理的幹部進行檢查考核。向區委提出領導班子調整意見,準確及時做好幹部調配等管理工作的報送,負責區管幹部年度考核和雙重管理幹部考核,做好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參照管理工作。
4.研究和指導全市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探索各種新經濟組織中黨組織的建立和活動,制定加強黨員管理的措施和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發展黨員和黨費收繳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新農村和小康村建設,幫助集體經濟困難村。
5.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區管後備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管理,積極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婦女幹部和黨外幹部。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區管幹部、區管後備幹部和行政村主要幹部的理論學習和在職培訓,努力提高幹部的政治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6、搞好信息調研,加強對新形勢下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和信息通報,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7.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有效監督各級幹部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負責因公出國人員的政審和因私出國黨員保留黨籍的審批。
8.配合區黨代會、人大相關組織;檢查指導鄉鎮如期召開黨代會、人代會和換屆選舉。
9.受理關於幹部工作和組織工作的來信來訪,以及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和提案。認真穩妥地處理黨員幹部的投訴。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做好幹部黨齡、黨籍、工作時間的審核糾正工作。
10,宏觀管理全市知識分子工作和企業領導幹部,參與制定相關政策法規並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11,負責幹部和黨員、黨組織的統計工作。做好幹部檔案、文件的立卷、歸檔和管理工作,對有關部門的幹部檔案進行指導。負責整個地區組織歷史的延續。
區紀委和區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工作機構和兩個機關名稱制度,履行黨紀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區委區政府負責。
(壹)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市、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關於行政監察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區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決議、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情況;負責全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統壹部署,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區委、區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和處理區級機關各部門和鄉鎮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給予處分或提出處分建議;負責查處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鄉鎮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紀律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給予行政處分;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要或復雜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投訴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作出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參與制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規;調查了解區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辦事處)制定的有關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修改和補充的建議;改變或者撤銷基層紀檢監察組織和行政執法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宣傳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
(八)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理論研究;調查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九)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紀檢監察領導幹部管理工作,審查基層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室領導幹部人選;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紀委、省監察廳和區委、區政府委托和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