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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商標註冊

1.簡單說明壹下,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申請撤銷使用註冊商標有兩種方式:(1)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三。辦理步驟(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在商標局註冊的任何壹家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機構”壹欄公布。(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在編碼窗口輸入回執條碼→在繳費窗口繳納申請費→查看是否撤銷註冊商標決定書。四。申請的準備工作如果申請人想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1。取消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人主要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蓋章或簽字確認。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提交;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對比後返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五、查看是否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會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使用註冊商標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使用證據後,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並向註冊人和申請人出具是否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如果委托給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局會將是否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郵寄給商標代理機構。不及物動詞註意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便於聯系。2.提交申請前,申請人應當查詢被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並按照該商標的現任註冊人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3.申請撤銷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寫明申請商標連續三年暫停使用的有關情況。4.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至撤銷申請之日止至少已滿3年。5.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七。特別聲明(1)以上內容並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正式文件,因此所有內容均具有指導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以上內容修改於2010年3月。以後如有變動,或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