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壹個重要標誌就是將中醫的名字“去中國化”。除了韓國立法將“中醫”改名為“韓醫”,“中醫”改名為“韓醫”,日本也在醞釀改名。第二,對於真正體現中醫特色的中藥復方,很難通過起源於西方的專利制度獲得有效保護。第三,中藥材知識產權保護的缺失,使得中藥材出口貿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國外競爭對手。應對這壹挑戰,我們不能再被動,必須主動對我國的原創成果——中醫藥進行特殊的立法保護。目前至少可以做三件事:壹是對中醫醫療中具有核心價值的中藥化合物進行特殊保護或技術秘密保護;二是中藥材受地理標誌保護;三是為中藥材新品種提供保護。這些保護將有助於促進中醫藥的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需要研究其他保護方案。由於中醫藥具有廉價、方便的優勢,積極保護和發展中醫藥不僅可以挑戰國際社會,而且對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社會和經濟意義。值得壹提的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已經開始起草的保護法是“去中國化”,命名為“傳統醫藥保護法”,而不是“中醫藥保護法”。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之所以稱為“傳統醫學”,是因為它不能單獨指某個國家;而我們自己的部門法不叫“中醫”,這是不對的。
“中國民間文藝”和“中醫”都是中國的強項。如果只是加強對他們強項(專利、馳名商標等)的保護。)在發達國家的推動下,我們完全不保護自己的長處,那將是壹個重大的錯誤。即使傳統知識的這兩部分沒有像專利和商標那樣得到完全的保護,也應該得到壹定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