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有什麽風險?由於控股公司占用金融資源過多,其系統性風險危害更大。即使體制內沒有風險,也會因為體制外的風險而蔓延到體制內。那麽控股公司有什麽風險呢?
控股公司1 1有什麽風險。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投資非正規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它們往往以有限合夥的形式成立,壹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作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出資人。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再投資,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因此,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視為無效。
預防意見:
國有企業應嚴格依法投資。應對投資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如果投資對象承諾保底、高收益,就要警惕了。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股權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直接投資;二是股權轉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1)直接投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投資和非貨幣投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出資股東也可能為其他股東虛假出資“買單”;
(二)出借資金協助他人虛假出資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將債務人的所有股東作為被告,尤其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企股東。上述規定增加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和拆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國企即使出資到位,即使只持有少量股份,也可能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面臨以虛假出資向股東索賠的風險。
控股公司有什麽風險?2.如何保證投資房產評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與合夥人成立合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各出資人(合資企業和股東)出資財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關系到各出資人和將來註冊的合資企業或公司的利益。所謂投入財產的真實性是指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指評估機構和評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騙手段隱瞞財產真實價值,虛報價格,虛假登記,出資股東負有行政和刑事責任;
其他股東負有支付差額的民事責任,且是連帶責任;根據虛假登記的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公司還可能承擔行政(罰款)和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大家壹起來經營企業,壹個投資人的虛假投資,會傷害所有投資人,給新註冊的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麻煩,比如補投資差額的壓力,缺乏營運資金的經營困難,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
在合資企業中,合資各方承擔連帶責任,壹方出資的財產不真實,意味著合資企業的補償能力降低,壹方的償債能力降低,當然意味著另壹方的償債份額可能增加,即另壹方的債務風險增加。
出資財產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物、現金、工業產權都可以作為投資財產,但用這些財產投資還是要註意壹些法律風險。
集體土地不得擅自轉讓。
由於城市發展和輻射,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價格低廉,具有升值潛力。村隊經濟組織以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場等集體土地吸引城市企業投資項目、辦廠、搞合資。合資失敗,需要還債時,才發現集體土地不允許擅自轉讓。國家壟斷土地壹級市場,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後只能進入二級市場,剩余金額在繳納國家土地收益後只能用於還債。
如果剩余金額不足以償還債務,此時,聯營合夥人(村組經濟組織)沒有其他財產,城企作為聯營方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余額由城企承擔,也就是說城企要增加自己的償債份額。
商標專利使用權不能作為出資財產。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商標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財產。雖然有學者主張商標、專利的使用權可以作為投資財產,但從我國現行法律(企業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來看,在實踐中操作並不可行。因此,目前商標專利權的使用權不能作為出資財產。
確保公司資本充實。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可以作為出資的客體,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中,股份已經被作為出資。以股份作為出資標的的,在操作中應特別註意保證股份出資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如果要考慮到股份價值相對於現金具有相當的彈性,高估股份價值會違背資本充實原則,那麽就要審慎評估股份價值,規範股份出資的評估、定價和考察程序。
法定驗資機構應當對股份出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當記載出資股份的狀況、股份價格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是否與擬設公司中股份的數量和面值壹致。股份出資應當成為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出資人的姓名、出資標的的股份及其價格、由此確定的出資數據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否則不能進行股份出資。
另外,股份出資的履行應符合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必須進行交付和轉讓,使所出資的股份真正屬於設立中的公司。公司成立時實繳股份的價格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明顯不符的,股份出資人應當補足差額,以保證公司成立後資本充實。
控股公司有什麽風險?1.高股本比率抵押貸款。
在寬松的貨幣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依然不容樂觀,業績增速也有壹定程度的放緩。目前資本市場的融資環境比較復雜。對於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有限的融資渠道仍然是他們不得不面對的“挑戰”。上市公司資金相對短缺,對資金的需求日益上升,刺激了金融市場融資業務和方式的創新,許多新的融資方式層出不窮。
此外,由於控股股東所持股份直接交易受到諸多限制,且股東權益易於流通且具有壹定價值,股權質押作為壹種創新的企業融資方式,為大多數上市公司提供了便捷的融資渠道。
高額股權質押容易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異常轉移。比如公司經營不善時,高比例質押向市場和投資者釋放的信號往往是負面的,市場的質疑和投資者的負面情緒會導致股票價值的下降。為了保護自身利益,質權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補充質押物以降低潛在風險。
如果控股股東沒有足夠的資金補充質押,或者向銀行、證券公司提供其他抵押物,將面臨強制平倉。此時,如果平倉份額較大,會導致股權質押風險,進而導致控制權轉移風險。
第二,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不當的股權質押不僅會給中小股東帶來風險和損失,還會導致控制權轉移的風險。股權質押是指股權所有人為了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向銀行、證券等機構借入必要的資金,以公司股權為標的物的壹種質押活動。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質押股權後,仍保留與其股權相對應的權利,包括控制權、經營權等。質權人只能行使股權的收益權,即財產權。根據質押回購方式的不同,股權質押分為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兩種。前者主要由證券公司操作,特點是參與者可以在場內直接完成所有交易流程,也是目前主要的質押方式。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壹般會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質押登記,即場外股權質押,其主要操作者主要是銀行、信托等機構。與場內質押相比,其特點是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對標的股權缺乏風險控制,因此風險較大。
在上市公司中,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表決決定。控制權轉讓是指收購方通過協議轉讓和直接合並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使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
企業控制權轉讓有兩種方式: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有償轉讓是通過簽訂收購協議和買賣資金來達到轉讓的目的;無償轉讓增加了政府主導的因素,通過政府行政手段的幹預,將企業的控制權轉移給另壹家公司。
第三,控制權的轉移
對於控股股東來說,控制權轉讓就是將公司的控制權轉讓給他人。對於企業來說,通過更換控股股東,可以為企業註入新的活力,在經營下滑時及時挽救企業,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幫助企業重回正軌。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中,控制權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即股東可以憑借持股比例獲得不同程度的控制權,進而通過控制企業的經營權獲得額外的利益。
對於控股股東來說,控制權主要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效果:壹個積極,壹個消極。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控股股東利用控制權對公司業績進行合理的監督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控股股東也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另壹方面,股權質押後,他們仍然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他們很可能利用控制權占用公司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