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碼是將信息從壹種形式或格式轉換成另壹種形式或格式的過程,也稱為計算機編程語言的代碼縮寫編碼。用預定的方法將字符、數字或其它物體編碼成數字,或將信息和數據轉換成規定的電脈沖信號。編碼廣泛應用於計算機、電視、遙控和通訊等領域。編碼是將信息從壹種形式或格式轉換成另壹種形式或格式的過程。解碼是編碼的逆過程。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但根據現行《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局首次核發商標註冊證時,會出現兩種情況:壹是註冊證記載的所有信息與商標當前實際情況完全壹致,二是商標所有人及相關信息與發證時註冊證記載的內容不壹致。第二種情況的原因是修改後的《商標法》賦予了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即未被核準註冊)轉讓或者變更的權利。如果申請階段的商標發生變更或轉讓,也會出現兩種情況: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發放前被核準的,發放的註冊證記載變更或受讓人的相關住所;
如果在《商標註冊證》發放前,變更或轉讓申請未獲批準,原申請人的信息將記錄在發放的註冊證上,即使此時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已經變更(商標局稍後會發放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壹起使用)。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很多人由於商標法律意識淡薄,對商標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能正確認識商標註冊證的法律效力,很多人僅僅因為壹張商標註冊證就上當受騙。在經營過程中,當壹方以註冊商標作為某種證明,或者以無形資產入股時,另壹方不得僅憑對方的商標註冊證就認為商標權真實有效。商標局依照《商標法》設立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相關註冊事項。企業應該先查詢商標局的商標註冊簿,了解其真實的法律地位,再做決定。同樣,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首先應查明涉案商標的真實法律地位,而不應僅憑壹張商標註冊證就草率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