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境外有零星收入,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並將收入匯回境內;
(2)在境外有零星支出,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
(三)從事境外承包工程,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
(四)因特殊業務需要,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
申請材料:
(1)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開戶原因、幣種、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範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內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工程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時,除上述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註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證明。
處理流程:
境內機構需持相關材料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部外匯賬戶管理科辦理並獲得外匯局批準後,方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應在開立境外外匯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將境外外匯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賬號、賬戶持有人姓名等信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外匯賬戶管理科備案。
處理周期:
外匯局在收到所需文件和資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