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限期保護的權利: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表演著身份權及形象權。
二、有限期保護的權利: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具體又分為:
1.公民作品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公民合作作品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將不再受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將不再受保護。
5.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6.表演者享受有的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錄音錄像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轉播權、錄制權、復制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9.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則根據著作權法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