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出資入股流程。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特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專利作為壹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壹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1、股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工商登記時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
4、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二、專利出資入股若幹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專利權是知識產權,能夠作為投資入股的客體,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權是否也屬於知識產權,能否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在實踐中頗易引起爭議。
1、專利技術入股的認定。
股東入股設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東簽訂合同,制定章程,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股東壹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簽字,即受章程約束,必須履行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度和出資方式的義務。以專利技術入股須對專利技術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由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但在實踐中,有些工商登記機關並沒有以專利權轉移的登記與公告手續的完成作為專利技術入股的必備要件,而以股東與被投資的公司間轉讓專利權的合同作為專利權轉移的依據,還有些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方式作為專利技術入股手續完成的依據,這易引起股東形成投資義務是否履行的糾紛。
壹、專利申請權能否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
專利申請權是有權申請專利的人向專利局請求授予某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權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並且規定專利申請權的轉讓除以書面合同為要件外,還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這說明專利申請權是壹項可轉讓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並且以登記和公告為要件,使無形的發明創造,得以公示其主體範圍,因此,也就產生了以專利申請權入股的經濟現象。但這是否為法律所允許,則應在界定專利申請權的法律性質後,才能得出結論。
1.專利申請權不是知識產權
專利申請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而知識產權中以發明創造作為客體的權利只有專利權,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的根本不同在於專利權必須經過專利局審查後,對符合專利技術條件的發明創造給予排他的專有實施權,而專利申請權只是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申請授予其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觀願望。專利申請權的客體所指向的發明創造不具有排他權,專利申請權人不能依據專利申請權排除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只有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經過專利局實質審查後,才享有臨時保護的權利,因此,專利申請權不具有知識產權性質。
2.專利申請權與非專利技術有所不同
非專利技術是以專利以外的手段來實現其技術價值這種無形資產價值的,其重要特征是以自我保守技術秘密作為保護方法,而法律對於已盡了保密義務的技術所有人給予必要保護,以制止非法盜取技術秘密的行為。專利申請權是以公開技術為要件,目的是通過專利授權形式取得對某項技術實施的壟斷權,因此,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雖然也處於非專利技術狀態,但兩者保護方法完全不同,因此,專利申請權也不屬於非專利技術範疇。但專利申請權在未公布之前,如專利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可以轉化為非專利技術。
3.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期待權
專利申請權是申請人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後,所享有的授與專利的可能性;即其專利權的能否取得,取決於專利局是否授權。如果專利局授權,則專利申請權轉化專利權,期待權變為既定權。如果沒有授權,則專利申請權所指向的技術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是期待發明創造授與專利權的壹項權利,而這項權利不能作為投資入股的客體。
二、專利實施權能否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
專利實施權是派生於專利權的壹種權利,它是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專利實施的權利讓渡給他人,由他人享有實施專利的權利。通常,被許可實施的人要支付對價才能取得專利實施權,正因為專利實施權有被專利權人讓渡給他人的特性,而且以專利實施權入股在手續上比專利權入股簡便,因此,以專利實施權作資入股也就成為較為普遍的經濟現象。
以專利實施權入股有幾個顯著特征:
(1)股東與專利權人是同壹的,專利權人變更,則股東也變更。
(2)股東保留專利權,而讓渡專利實施權給被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設立時的註冊資本。股東有維護專利權的義務。
(3)股東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方式讓渡專利實施權,專利實施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可以約定普通許可方式的專利實施權,也可以以獨占許可方式確定專利實施權的內容,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指向的專利實施權轉讓不以登記和公告為要件。
(4)專利權人讓渡專利實施權可收取費用,而將應收取的費用作價入股,取得股東權。
(5)專利實施權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權的效力,必須以專利權人即股東的行使損害賠償權力才能實現其權益。由於專利實施權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們理解為以專利技術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較少引起懷疑,但是專利實施權成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存在較大的法律瑕疵。
首先,專利實施權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以專利權作為客體的債權,以債權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沒有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是對世權,而依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實施其權利,不需借助他人的幫助。對於他人的侵權行為,權利人可直接依據知識產權提起侵權之訴。而專利實施權是對人權,即專利實施權的義務人是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對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約束力。他人有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的侵權行為時,只能由專利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專利實施權人只能依據實施許可合同連帶行使損害請求權。專利權是壹種支配權,專利權人可直接實施專利技術,也可以將專利權進行處分,或轉讓於他人,或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方式允許他人實施專利技術,而專利實施權人只能自己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不能處分專利技術。由此可見,專利實施權在性質上屬於債權,即以專利權為客體,以確定專利實施範圍為內容的債權,債權是不能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入股的客體。
其次,以專利實施權投資入股的法律後果與公司法的規定相沖突,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須經其它股東同意,而專利權人以專利實施權入股,因其屬於合同行為,而且該合同所轉讓的專利實施權又沒有登記與公告作為公示方法,因此,專利權人若轉讓其專利權時,新的專利權人可能不知曉專利實施權已入股,這便形成新的專利權人與有專利實施權的被投資的公司形成利益沖突,解決這個沖突的結果,必然與法律相矛盾,如果將受讓專利權人自然取代轉讓專利權入股東地位,則違反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須經其它股東同意,其它股東有優先購買股權的規定。如果允許原專利權人繼續享有股東權,則專利實施權又脫離了專利權而存在,而這又與專利法相矛盾。
第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與他人簽訂多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可能形成同壹專利的實施權在不同企業多次入股的情形,而以普通的專利實施權入股,如果專利權人擔任董事或經理職務,則違反了公司法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禁止同業競爭的規定。此外,專利實施權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即專利實施權設置的愈多,則其價值愈低,而限制專利權人設置專利實施權的規定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排他效力。即便約定專利權人以獨占許可的專利實施權入股,而壹旦發生專利權人違反約定,濫設專利實施權的行為,只能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制止其他善意取得專利實施權的專利實施行為,使被投資的公司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保護。
第三,專利實施權是依附於專利權的權利,因為專利實施權屬於債權性質,專利實施權人壹旦消滅,則專利實施權自然恢復到專利權人。因此,壹旦專利實施權入股到被投資的公司,而該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清算,就會形成專利實施權無法成為清算財產,這對公司債權人和其它股東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而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股東則收回了專利實施權。這顯然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三、專利入股後的專利技術價值變動的利益調整
專利技術是壹項無形財產,它必須與其生產要素相結合才能體現出其價值,而生產要素比例是壹個變量,因此專利技術的價值評估就有較大的彈性,常常有被高估或低估的情況發生。對於專利價值被高估,我國《公司法》上有規定,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於專利權價值低估時,則無法律明文規定。筆者認為,對這種情形可通過兩種途徑解決:
壹是通過擴大專利技術入股股東的股權比例來調整其利益關系;
二是在不擴大專利技術入股股東股權比例的情況下,通過其它股東追加投資額,以擴大生產規模,使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得到相應利益
四、專利權入股的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以專利權投資入股及通過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股權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621號)的有關規定,對於自然人以其個人所有專利技術使用權向公司投資入股取得的股權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2] 191 號 ) 文件規定 :
( 壹 )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人股 , 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 , ***同承擔技資風險的行為 , 不征收營業稅。
( 二 ) 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 三 ) 《營業稅稅目註釋 ( 試行稿 )》(國稅發 [1993] 149 號 ) 文件第八條、九條為中與此不符的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