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比賽特性
排球比賽是由兩隊球員在壹以球網分隔的比賽場地上進行的壹種團隊競技。有不同比賽方式,適應特定狀況提供人們不同比賽。
比賽的目標是要每隊采用合於規定的方法擊球過網,落於對方的場地上,同時防止球在自己的場地上落地。每壹隊有三次機會將球擊回對方的場區(攔網觸球除外)。
比賽由發球開始,球員擊球過網進入對方的場區,雙方往返擊球,直到球觸地、出界或壹隊無法正確的回擊為止。
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壹球則獲得壹分(得球得分制),當接發球隊贏得壹球,該隊得到壹分並取得發球權。
第壹篇比賽
第壹章設備與器材
比賽區域
比賽區域包括比賽球場和無障礙區,而且是對稱長方形。
1範圍
排球規則1999--2000
比賽球場是壹個18公尺x9公尺的長方形場地,四周設有相互對稱且至少3公尺寬的長方形無障礙區域。場內自地面向上至少7公尺的空間必須無任何障礙。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場外無障礙區域,自邊線外至少須有5公尺;自端線外須有8公尺;自地面以上高度至少須有12.5公尺。
1.2場地表面
1.2.1表面必須平坦、水平並且壹致,場地表面須使球員無受傷之虞。粗糙、濕滑的球場嚴禁使用。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僅允許使用木質或人造橡膠的場地。任何球場必須先獲得FlVB的認可。
1.2.2室內球場的表面必須為淺色。
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球場的界線皆為白色,場地與無障礙區域則須周不同顏色加以區別。
1.2.3室外球場可有每公尺0.5公分的傾斜度,以便於排水。界線禁止用固體材料做成。
1.3球場界線
1.3.1所有的球場界線皆為5公分寬,且必須為淺色,並與地面及其它線條顏色不同。
1.3.2界線:
比賽球場由兩條邊線及兩條端線所構成。邊線與端線均包含在比賽球場範圍內。
1.3.3中線:
中線把球場分割成每邊9公尺x9公尺,此線從網下延伸至二條邊線為止。
1.3.4攻擊線
攻擊線位於中線的中心點向後三公尺處。
1.4場區及區域
1.4.1前區
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在攻擊線約兩側各劃五段長15公分寬5公分,間隔20公分的虛線,虛線總長為1.75公尺(含線寬)。前區延伸至邊線以外至無障礙區底為止。
1.4.2發球區
發球區為壹位於端線之後(不含端線)、寬9公尺的區域。此區域兩側受到兩條位於端線之後20公分、長度15公分的短線,延伸至邊線。兩條線皆計入此區域的寬度範圍內。
深度方面,發球區可延伸至場外無障礙區域盡頭。
1.4.3替補區
替補區是由兩條攻擊線的假想延伸線至記錄臺問的區域。
1.4.4熱身區
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面積3公尺x3公尺的熱身區位於無障礙區域外球隊席兩測的角落上
1.4.5懲罰區:
懲罰區位於兩隊球員席後方,面積約1公尺x1公尺見方以5公分寬紅色為界線,並放二張椅子。
1.5溫度
最低氣溫不得低於攝氏10度(華氏50度)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最高溫不得超過攝氏25(華氏77度),最低溫不得低於攝氏16度(華氏61度)度
1.6照明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比賽場地的照明度,自場地表面上方壹公尺高度處,須有1000至1500勒克斯(LUX)的亮度。
2·球網和網柱
2.1球網高度
2.1.1球網置於中線上方,男子網高2.43公尺,女於2.24公尺。
2.1.2球網高度的測量,以測量竿自比賽球場的中央量起。
球網兩端(邊線上方)距地面之高度必須相等,並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2公分以上。
2.2球網構造
球網寬1公尺,長9.50公尺,垂直張掛於中線軸的上方。
網面由10公分見方的黑色網孔組成。
網頂有5公分寬的水平帶子,系以自帆布對折,沿球網的全長縫住。帶子的兩端各有壹個孔,孔中穿有繩索與網柱相系,使網頂呈拉緊狀態。
帶子的中間有壹可彎曲的鋼索,以利於將球網緊系於網住上。
在網的下方(無水平帶),有壹條繩子貫穿於網孔之中,以系緊兩網柱,使球網下半部呈拉緊狀態。
2.3標誌帶
兩條寬5公分、長1公尺的白色帶子垂直緊系於兩邊線上方球網上。標誌帶視為球網的壹部份。
2.4標誌竿
標誌竿是壹支具有彈性的竿子,長度為1.80公尺,直徑為10公厘。
標誌竿由玻璃纖維或類似的物質制成。
兩支標誌竿緊系於標誌帶的外緣,兩邊各壹支標誌竿上部80公分的長度超出網頂,每10公分塗以對比鮮明的顏色,以紅白相間為佳。
標誌竿應視為球網的壹部分且作為有效穿越空間的兩側界限。規則11.1.1。
2.5網柱
2.5.1網柱為支撐球網,位於球場與邊線相距0.50至1.00公尺處,其高度為2.55公尺,且最好能夠調整。
2.5.2網柱為圓形且平滑,不使用金屬鐵索以固定網柱於場地上,其裝置必須無妨礙和危險。
2.6附屬設備
所有附屬設備須符合FIVB的規定。
3·球
3.1球的規格
球必須為圓形,以柔軟具有彈性的皮革制成,其中實以橡膠或類似質料制成的球膽。
顏色:壹致且淺色,或是由FIVB核可之組合色彩排球。
圓周:65公分到67公分。
重量:260公克到280公克。
內部氣壓:294.3到318.82毫巴(每平方公分0.30到0.325公斤)
3.2球規格的壹致性
壹場球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具有相同的特性,例如:球的圓周、重量、氣壓、式樣等。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必須使用FIVB認可的球。
3.3三球制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可使用三個球。因此項設六名撿球員,即在無障礙區域的四個角落各站壹人,兩名裁判員身後各站壹人。
第二章參加人員
4·球隊
4.1球隊的組成
4.1.1每壹球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壹名教練、壹名助理教練,壹名運動醫護人員(trainer)及壹名醫師。球員之壹是隊長且需在記錄表上註明。FlVB世界錦標賽中的醫師必須事先獲得FIVB的認可。
4.1.2每壹球隊可從12名決定名單中選出壹位登記為自由防守球員。(規則8.5)
4.1.3只有登錄在記錄表上的球員,方可參加比賽,壹經教練,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名後,既不得更換。
4.2球隊的位置
4.2.1球員必須坐在球員席或者熱身區(規則14.4),教練(規則5.2.3)及其它成員坐在球員席,但可以暫時離座。
球員席位於記錄臺旁無障礙區以外。
4.2.2只有球隊之成員可以坐在球員席,比賽中球員可參予熱身(規則4.1.1)
4.2.3比賽中,末上場比賽球員可在熱身區徒手熱身(規則1.4.4),暫停時可在他們球場後方無障礙區做熱身運動。
局間休息球員可在無障礙區用球熱身。
4.3裝備
球員的裝備包括運動衫、短褲及球鞋。
4.3.1運動衫、短褲及襪子必須全隊壹致,且整潔及顏色相同。(自由防守球員除外規則8.5)
4.3.2球鞋必須輕便柔軟,由橡膠或皮革制成。
在FIVB世界性成人組錦標賽中,鞋子的顏色也必須全隊壹致,但商標的顏色圖樣可以不同;比賽服必須符合FIVB認可的標準規格。
4.3.3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1至18號。
4.3.3.1號碼位置須在胸前與背後的中央部分。號碼的顏色必須與運動衫成對比。
4.3.3.2球衣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至少20公分高,號碼的筆劃應有至少2公分的寬。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在右腿球褲上需繡上號碼至少4至6公分高,寬至少l公分。
4.3.4隊長的胸前號碼下方應配戴壹條長8公分寬2公分的帶子以資識別。
4.3.5禁止穿著號碼不符規定(規則4.3.3)或與同隊球員不同顏色的運動衫。(規則4.3.1;自由防守球員除外,規則8.5)
4.4裝備的更換
第壹裁判可允許壹名或壹名以上的球員:
4.4.1赤足比賽。
4.4.2局與局之間或替補以後,更換汗濕的運動衫。但新換的運動衫顏色、式樣及號碼須與原來的相同。
4.4.3天氣寒冷時,第壹裁判可允許球隊穿著訓練服裝比賽,但全隊服裝顏色與樣式必須相同,(自由防守球員除)並佩有合法的號碼經允許後球隊球員都必須依照辦理(規則4.3.3.i)
4.5禁止的對象
4.5.1禁止佩戴可能致使球員受傷或為球員提供人為助力的對象。
4.5.2球員可以戴眼鏡,但危險須自行承擔。
5·球隊領導者:隊長與教練均須為隊中成員的行為與紀律負責。
5.1隊長自由球員不得擔任隊長
5.1.1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字,代表球隊參與擲硬幣。
5.1.2在比賽時,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
當隊長未上場比賽須由教練或者隊長本人指定另壹位選手代替隊長職務,直到隊長回到場上比賽或者壹局結束為止。唯有當死球時,比賽隊長且唯有其本人,才有權向裁判要求:
5.1.2.1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
若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比賽後將異議記載於記錄表上以作為正式抗議的權利(規則23.2.4)
5.1.2.2請求認可
更換運動服裝或配備,
確認球員的位置,
檢查場地、球網、球等。
5.1.2.3依法請求比賽中止(規則16.2.1)
5.1.3比賽結束時,隊長應:
5.1.3.1向裁判員致謝,並於記錄表上簽字以承認比賽結果。
5.1.3.2若其曾向第壹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規則5.1.2.1)
5.2教練
5.2.1比賽時教練坐在場邊指導其球隊打球,教練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暫停、替補等要求。
5.2.2教練在比賽前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記錄表上的姓名與號碼並簽字。
5.2.3比賽中
5.2.3.1每壹局比賽前,教練應將填妥並已簽字之球員上場陣容單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
5.2.3.2在比賽進行中,他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但可暫時離席。
5.2.3.3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
5.2.3.4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但不得幹擾或延誤比賽。
5.3助理教練
5.3.1助理教練坐在球員席上,但無權調度比賽。
5.3.2若教練必須離隊時,助理教練可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經第壹裁判的認可執行教練的任務。
第三章比賽形式
6·得壹分,勝壹局,勝壹場
6.1得壹分
6.1.1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並依據下列規則處罰
6.1.1.1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只算第壹次犯規。
6.1.1.2如果雙方的犯規同時發生,稱雙方犯規,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6.1.2犯規結果
犯規的結果,則失壹分:
6.1.2.1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壹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6.1.2.2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壹分且得到發球權。
6.2勝壹局
第壹周至第四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壹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例:26:24;27:25)
6.3勝壹場
6.3.1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6.3.2若局數為2比2時,在決勝局(第五局)之比賽,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為勝。
6.4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
6.4.1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取消資格。以每局0:25及該場0:3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6.4.2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賽,即予宣布缺席,其判決結果與規則6.4.1相同。
6.4.3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賽時(規則7.3.1.1)則判該隊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隊即獲贏得該局或該場所需的分數或分數與局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其原得的分數與局數。
7.比賽程序
7.1擲硬幣:賽前第壹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壹周發球權及場地權,若須進入決勝局,第壹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的選擇。
7.1.1在兩隊隊長面前進行擲硬幣事宜。
7.1.2擲硬幣獲勝者可任選下列之壹:
7.1.2.1發球權或接發球權。
7.1.2.2選擇場地。
輸者只有另壹選擇。
7.1.3若兩隊先後進行網前熱身,則由先發球的球隊先行開始。
7.2熱身時間
7.2.1如賽前已有場地練習,則每隊上場各有3分鐘的熱身時間;否則,可各有5分鐘時間。
7.2.2若兩隊隊長同意壹起進行賽前熱身,則依據規則7.2.1的規定,兩隊可同時進行6分鐘或10分鐘的熱身活動。
7.3球隊上場陣容
7.3.1·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隊員在場比賽。
7.3.1.1每局開始時所決定的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局結束。
7.3.1.2·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壹周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壹同標示在陣容軍士。
7.3.2在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必須將球隊上場的陣容寫在陣容單上,簽字後交給第二裁判或記錄員。
7.3.3凡末列在上場陣容單內的球員即為替補球員。
7.3.4上場陣容單壹經提出,即不得更改。
7.3.5若球員的實際位置與上場陣容單上所填的位置不符時:
7.3.5.1球員須在該局比賽開始前,依上場陣容單上所示的位置作更正,不予判罰。
7.3.5.2同樣地若壹名或多名上場球員未登於上場陣容單上,則必須依照陣容單中所列更換球員,不予判罰。
7.3.5.3然而,若教練希望保留陣容單上未登記的球員上場,則必須請求合法的替補,並登記於記錄表上。
7.4位置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雙方球員均須在各自的場區內依照輪轉次序排列(發球員除外)
7.4.1球員位置如下:
7.4.i.1三名沿著球網排列的球員為前排球員,應站在4號位置(左)、3號位置(中)及2號位置(右)
7.4.1.2另三名為後排隊員,站在5號位置(左)、6號位置(中)及1號位置(右)
7.4.2球員之間關系位置
7.4.2.1每壹名後排球員的位置均須比其所對應的前排球員離球網更遠。
7.4.2.2前後排球員必須依序排列(規則7.4.1)
7.4.3球員的位置是以他們足部接觸地面的位置來判定如下
7.4.3.1每壹位前排球員均必須至少有壹足的壹部分,較具相對位置的後排球員之雙足更靠近中線,
7.4.3.2每壹位右(左)側球員均必須至少有--足的壹部分,較同排中間球員的雙足更靠近右(左)測的邊線。
7.4.4球壹旦發出,球員即可在己方的場區及無障礙區域任意移動。
7.5位置錯誤
7.5.1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則判該球員犯規(規則7.3和7.4)
7.5.2若發球員擊球時犯規(規則13.4和13.7.1)先於位置錯誤之前,判發球犯規。
7.5.3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規則13.7.2)輪轉錯誤犯規。
7.5.4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
7.5.4.1該隊失壹球(規則6.1.2)
7.5.4.2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
7.6輪轉
7.6.1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來決定。
7.6.2當接發球隊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輪轉壹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l號位置發球,1號球員則輪轉到6號位置,依此類推)
7.7輪轉錯誤
7.7.1當發球未按輪轉順序進行時,即為輪轉錯誤(規則7.6.1)。而產生下列結果:
7.7.1.1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規則6.1.2)並由對隊得壹分(規則6.2)且擁有發球權。
7.7.1.2改正球員輪轉次序。
7.7.2除此之外,記錄員應即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犯規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隊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效。
若無法確定錯誤時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球隊失壹球。
8.球員替補
球員替補是指裁判員允許壹名球員退場,並由另壹名球員上場代替其位置(規則16.5)
8.1替補限制
8.1.1每隊每局最多可準許有六人次的替補,且同時可替補壹名或多名球員。
8.1.2每局開始時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壹次及再進場壹次,但僅以回到原比賽位置為限。
8.1.3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壹次,以替換開始時上場的球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球員所替換。
8.2例外替補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自由防守球員除外規則8.5.2.4)應作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且不受規則8.1規定的限制。
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壹球員(自由防守球員除外)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
8.3驅逐替補
被判驅逐或取消資格的球員(規則21.3.2、21.3·3)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替補。若是無合法替補的可能,則應判該隊為陣容不完整(規則6.4.3;7.3.1.1)
8.4非法替補
8.4.1凡球員替補超出規則8.1之規定音,即為非法替補(規則8.2所規定之情形除外)
8.4.2當球隊構成非法替補,且比賽已重新開始後才發現(規則9.1),則依下列程序處理:
8.4.2.1非法替補之判處,為對隊得壹分,且擁有發球權。(規則6.1.2)
8.4.2.2錯誤替補應即改正,
8.4.2.3該隊在犯錯期間所得的分數壹律取消,而對隊所得的分數依然有效。
8.5自由防守球員
8.5.1自由防守員(規則4.1.2)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碼亦必須於第壹局的陣容單上標示(規則7.3.1.3)。
8.5.2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8.5.2.1裝備
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它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規則4.3.5)
8.5.2.2比賽行為
(a)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壹位後排球員。
(b)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8.5.2.3球員替補
(a)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必須經過壹次死球。
(b)交換時機:
i每壹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
ii在比賽中成死球時
iii鳴笛發球之前。
(c)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之間進行。
8.5.2.4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替換:
(a)經等壹裁判允許,自由防守球員受傷時須與場外球員進行替補,並不得參加所剩下
的比賽。(包含已替補之球員)
(b)被指定替補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之選手,在所剩下之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
的職務。
第四章 比賽行為
9.比賽情況
9.1比賽的開始
第壹裁判員鳴笛後開始發球;而比賽的進行始於發球員擊球的瞬間。
9.2死球的構成
比賽中犯規,裁判鳴笛時,構成死球。若無犯規,則自鳴笛時構成死球。
9.3界內球
當球觸及包括球場界線在內的場內地面時,即為「界內球」(規則1.3.2)
9.4界外球
以下情況發生時為「界外球」
9.4.1球體觸地的部分完全落在界線外時;
9.4.2球觸及球場以外的任何物體,如天花板或非比賽球員時;
9.4.3球觸及標誌竿、繩子、網柱或標誌竿、標誌帶以外的球網本身時;
9.4.4球體全部或壹部分在有效的球網空間外通過其垂直面時(規則11.1.2情況除外)
9.4.5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規則11.1.3)
10·比賽的擊球:每隊必須在自己比賽區域內打球(除了規則1l.1.2以外)無論如何,救球可以自無障礙區將球打回。
10.1球隊的擊球次數
各隊均賦予至多三次的擊球(攔網除外,規則15.4.1)擊回對區,若超過就構成四擊球。
全隊擊球次數的計算不僅包括球員有意的擊球,同時也包含無意的觸球。
10.1.1連續擊球
同壹名球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攔網除外,規則10.2.3、15.2·、15.4.2)
10.1.2同時觸球
二名或三名球員可同時觸球。
10.1.2.1當二(三)名隊友同時觸球,應視同二(三)次的擊球(攔網除外)
若二(三)名隊友均趨前擊球但僅壹人觸球,則視為壹次擊球。
若同隊球員互相碰撞,不視為犯規。
10.1.2.2若雙方球員於球網上方同時觸球而比賽繼續進行,則接球的壹方仍有三次擊球權。
若該球落於界外,則為該球所在場區的對隊犯規。
10.1.2.3若因雙方球員同時觸球而造成「持球」(規則10.2.2)則判為雙方犯規(規則6.1.1.2)
並重新發球。
10.1.3藉助擊球
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不得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
然而若球員即將犯規(觸網或越過中線等),隊友可予以阻止或將其拉回。
10.2擊球的特性
10.2.1可用身體任何部位觸球。
10.2.2擊球必須清晰,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
10.2.3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惟須以同時觸及為原則。
例外:
10.2.3.1在攔網時,球可以連續數次觸及壹名或多名攔網者,但須在同壹動作中發生(規則15.2.)
10.2.3.2球隊第壹次擊球時(規則10.1、15.4.1)只要是發生在同壹動作中,球可以連續觸及身體多處部位。
10.3擊球的犯規
10.3.1四擊:球隊在擊球回對方場區前觸球四次(規則10.1)
10.3.2藉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規則10.1.3)。
10.3.3持球:球員未能清晰的擊球(規則10.2.2)而是用持球、擲球。
10.3.4連擊:球員連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數個部位(規則10.2.3)
11·近網球
11·1球越網
11.1.1送到對隊場區的球,必須由網上有效穿越空間越過。有效穿越空間是限於球網垂直面部分,其範圍如下:
11.1.1.1下至球網上緣。
11.1.1.2兩側到標誌竿及其假想延伸線內。
11.1.1.3上至天花板。
11.1.2球的部份或全部從有效空間外穿越球網垂直面飛向對方無障礙區可擊回繼續比賽只要:
11.1.2.2該球員末接觸到對方場區
11.1.2.2球由同邊有效空間外擊回,對手不得妨礙
11.1.3當球體完全越過球網以下的垂直平面時,即為"界外球"
11.2球觸網
當球飛越球網時(規則ll.l.1)可以觸網。
11·3球入網
11.3.1擊球入網時,可在球隊三次擊球的限制下將球救起(規則10.1)。(發球除外)
11.3.2若球將球網的網孔擊破或將球網擊落,則該球不計,並重新發球。(發球除外,規則11.2)
12·近網球員
12.1手越過球網
12.1.1攔網時,若未妨礙對方球員攻擊前及攻擊時的活動,
攔網者可越網觸球(規則15.3)
12.1.2當進攻球員在自己的比賽空間擊球時,手於擊球後可順勢越過球網。
12.2網下侵入對區
12.2.1只要不妨礙對方的活動,允許球員由球網下方侵入對方空間。
12.2.2跨中線侵入對方場區:
12.2.2.1允許單是(手掌)或雙足(手掌)觸及對方場地,惟侵入的單是(手掌)/雙足(手掌)須
仍有壹部份與中線接觸或在中線的上方。
12.2.2.2禁止以身體的其它任何部位觸及對方場地。
12.2.3球員可在死球後進入對方的場地(規則9.2)
12.2.4若未妨礙對方球員的活動,球員可侵入對方的場外無障礙區域。
12.3觸網
12.3.1球員無企圖擊球而觸及球網或標誌竿,不視為犯規(規則12.4.4)。
12.3.2球員壹旦擊球後,可觸及球網全長以外的網柱、繩子或其它物體。但不得妨礙比賽。
12.3.3若球被擊入網,並致使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作犯規論。
12.4近網球員犯規
12.4.1在對方攻擊前或攻擊時,球員於對方空間內觸及球或對方球員(規則12.1.1)
12.4.2球員由網下侵入對方空間幹擾對方的活動(規則l2.2.1)
12.4.3球員侵入對方場地(規則12.2.2.2)
12.4.4球員企圖擊球時,觸及球網及標誌竿(規則12.3.1)
13.發球
發球,系指後排右方球員在發球區內用壹只手或手臂將球擊出而進入比賽
的動作。(規則13.4.1)
13.1壹局的首先發球
13.1.1第壹局與決勝局(第五局)的第壹次發球,以擲硬幣方式決定之(規則7.1)
13.1.2其它各局則由前壹局未先發球的球隊開始發球。
13.2發球順序
13.2.1各隊球員須依照上場陣容單的順序,依次發球(規則7.3.1.2)
13.2.2每局第壹次發球後,其後的發球球員依下列方式決定:
13.2.2.1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由原球員再發球
13.2.2.2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則由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並輪轉(規則7.6.2)。出前排右的球員移到後排右位置進行發球。
13.3指示發球
第壹裁判確認發球員已拿球,且雙方球員已準備進入比賽,便可指示球員發球。
13.4執行發球
13.4.1球拋起或離手後,應以單手或單臂的任何部位將球擊出。
13.4.2在擊發球的瞬間或跳躍發球起跳時,發球員不得觸及球場場區(含端線)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擊球後,可踏入或落於發球區外或場內。
13.4.3第壹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八秒鐘內將球擊出。
13.4.4裁判鳴笛前所發出的球無效,應重新發球。
13.5掩護
13.5.1發球隊球員不得以個人或集體掩護方式妨礙對方觀察發球者或球的飛行路線。
13.5.2在發球時,球員不得以個人或集體以揮動手臂、跳起或側移。球飛經集結球員上方,即構成掩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