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制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最後壹天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壹天。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壹起寄送商標局。
註意事項
1、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2、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