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經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在法律上可以直接承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民法通則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