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店鋪停業整頓的期限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決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店鋪停業整頓的期限。
壹般來說,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