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註:相關公眾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為限(1)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2)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的消費者;(3)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