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即減輕自己的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有學者稱之為免責事由。在中國臺灣省,稱為違法原因。在侵權行為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因此,侵權法抗辯事由又稱免責事由或減輕責任事由,是從歸責原則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派生出來的。不同的歸責原則導致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因此要求具體的抗辯事由與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相適應。與此相適應,侵權行為法的抗辯事由也不同。為了有效,辯護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素:
1.對抗要件是指能夠對抗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定要件,使原侵權責任不能成立。如果被告的主張不具有對抗性,只能證明其具有可以理解的情節,但不足以對抗對方的請求,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2.客觀性。抗辯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且必須已經發生。僅僅認定某種損害沒有發生或者僅僅否認對方的主張不存在,不能成為抗辯。
抗辯的分類。在我國侵權法中,常用的抗辯事由主要有職務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承諾、自助行為、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對於這些抗辯,有學者將其分為正當理由和外部理由兩大類。[2]同[1]76號。
77頁。有學者將其分為壹般防衛和特殊防衛。壹般抗辯是指雖然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損害,但被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事後授權行為、自助行為等。特殊抗辯是指損害不是由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壹個外因獨立造成的,如事故、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抗辯理由,主要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即
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所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