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關於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和侵權期間如何計算的批復》指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取得的利潤,是指除成本以外的全部利潤。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6月24日發布的《關於執行及若幹問題的通知》1994+065438+進壹步明確規定,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的侵權商品(銷售和庫存的)均以非法經營論處。
按照上面的規定,妳應該賠償的金額是6瓶紅酒的價值。